醉酒后,在道路上近距離挪動車位,發生輕微碰撞,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案情簡介
唐某某和女友及朋友聚餐,并飲酒。聚餐結束后,女友開車,送唐某某及朋友回家,途中與一輛出租車發生刮擦。女友將車開至交巡警平臺接受處理。女友停車時,擋住了某小區的后門車庫,交警催促其挪車。
唐某某因女友停車技術不好,于是親自駕車挪動車位。挪車過程中,唐某某駕車撞上了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交警立即將唐某某抓獲,經鑒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6.7毫克/100毫升。案發后,唐某某賠償轎車車主維修費2600元。
爭議焦點
唐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一種觀點認為,唐某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唐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唐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檢察院撤回起訴。
裁判理由
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但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
(一)行為人明知自己飲酒,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故意
犯罪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
認識因素方面,只要行為人認識到酒后駕駛機動車即可,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在法律意義的道路上行駛等。同時,行為人還要認識到,酒后駕駛機動車有一定危險性。
意志因素方面,行為人對其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可能的危險持放任態度。
本案中,唐某某酒后將車交給女友駕駛,反映出其認識到酒后駕駛機動車有危險性,并采取了避免措施,但女友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要求挪車時,自己駕駛,反映出其對挪車這種危險于不顧,唐某某具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
(二)行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就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不以發生具體危害后果為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推定其具有該類犯罪的緊迫危險,就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本案中,雖然唐某某主要是想將車挪到幾米外的道路停放,并慢速倒車,但還是發生碰撞,說明其駕駛能力受到酒精影響,并且已經發生現實危險,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三)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為挪車而短距離醉酒駕駛機動車,沒有發生危害后果或僅發生輕微碰擦后果,或致人輕微傷的,且行為人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的,屬于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免于刑事處罰。
本案中,唐某某短距離挪車,慢速倒車,危險性顯著低于高速、快速駕駛的情形,雖然發生了實際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輕微的車輛碰撞,并積極賠償車輛修理費,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情節輕微,可不做為犯罪處理。
裁判要旨
就為挪車而短距離醉駕的案件而言,如果沒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或者僅發生輕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節,認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適用“但書”條款,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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