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是二審終審制,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卻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不僅如此,據該判記載,該案是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但卻是于2010年1月17日判決,似這份剝奪訴權且提前了200多天的隔空審判真可謂是開創了中國一審終審的先河。
而更為令人目瞪口呆的是,在該判作出的40天后,法官又給了原告從3月1日至3月15日半個月的上訴期(見談話筆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是15日,但似這份作出判決的58天內(從1月17日至3月15日)仍有所謂的上訴權,豈不是開創了中國審判史上又一個破天荒的新聞?
不僅如此,對于檢察院提交的多名證人,竟未傳一人到庭參加質證,特別是有7份指證楊會杰是本次聚眾涉惡案組織者的證據還被主審法官枉法隱匿。
還不僅如此,本案是一起聚眾涉惡案的后續索賠訴訟,但法官卻將刑事傷害按“工傷事故”判賠,事實嚴重不清。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書生效有兩個法定條件,一是當事人服判不上訴,二是有上級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書。除此之外,一審判決再無其他生效事由,而該判既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又無上級法院的維持裁定,且還事實不清,隱匿證據,其的效力在哪里?至今不予糾正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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