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講,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3個限制。本案中,報社未對采訪者對王某內容的表述,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458大活人被報道為死人判賠一萬元
通常來講,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3個限制。本案中,報社未對采訪者對王某內容的表述,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案情簡介
一天王某看報紙,發現報紙報道自己突然離世了。自己明明還活得好好的,說自己死了,王某生氣了,把報紙的采訪人李某和報社,以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訴至法院。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經過核實,采訪人李某涉及王某突然離世的相關內容,原本指其愛人去世,而非王某去世,但涉案報道中的內容表述,極易被讀者理解為王某本人已經去世。由于報社未盡到必要合理的審查責任,導致涉及王先生的報道內容明顯失實,報社的報道行為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判決報社對報道失實內容進行更正,在其報紙及官網上刊登聲明,向某賠禮道歉;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萬元。
二案件的解析
名譽權是指公眾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也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格權,它關系到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以及應受到的信賴和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所以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那司法實踐上,是如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呢?通常有以下幾點:
1.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有降低?這個降低不能僅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為標準,而應當以社會一般人的評價為標準來進行判斷;
2.看行為人發布的信息或者言論是否包含侮辱性內容;
3.看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是否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不知悉,其社會評價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損的問題;
4.是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過錯,這種過錯既表現為故意,也表現為過失。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2.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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