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古田縣的陳某云,在一年前的一次車禍中失去了3名親人,其中就包括他年僅11歲的兒子陳某崟。盡管事發已過去了整整一年的時間,但他至今都不敢親自看一眼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視頻。
肇事車輛超速行駛,碰撞時地面無剎車痕跡
2023年7月6日傍晚時分,11歲的陳某崟和自己的表兄弟妹三人游完泳,搭乘舅媽張某虹的電動自行車回家。由于進出傳統湖邊浴場的岔路口,在龜山隧道至高頭嶺段鳳凰大橋橋頭的西邊道路護欄缺口處,由浴場回家的人必須穿行到橋頭東邊車道才能返回城區,當電動自行車在橋頭以12公里的時速越線橫穿道路時,對向鄭某清駕駛的奔馳轎車,以104公里的速度與其迎頭撞上,造成電動自行車上3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其中,張某虹、曾某嬌、曾某媛母女三人2死1重傷。
11歲的陳某崟當場去世
母女三人2死1重傷
案發道路系211省道,事發時路上車輛稀少,路燈明亮,視野開闊。
監控視頻顯示,快速行駛的奔馳轎車見到、撞上張某虹的電動自行車時,并沒有減速,甚至可能因為緊張,車頭往左擺了一下,正面撞向張某虹后,車輛受阻車速慢了一瞬后,反而出現明顯加速、并急促地打了右轉方向盤,這一左一右兩個動作,將張某虹等4人撞飛拋出去數十米之后,又將電動自行車卡在車頭,一直推行了68米之后,才在慢車道停了下來。
3人當場死亡,一人重傷
通過視頻可以清晰地看到,奔馳車輛在推行電動自行車的過程中,有電動自行的金屬摩擦地面冒起的藍色煙霧和塵土。
碰撞點無明顯剎車痕跡
案發后,陳某云等家屬到場后發現張某虹、11歲的陳某崟、10歲的曾某嬌3人已當場死亡;曾某媛大腿、小腿等多處出現粉碎性骨折,頭部摩擦地面大面積受傷。
曾某媛身體多處粉碎性骨折
治療中的曾某媛
目睹了案發現場的狀況后,陳某云及其妻子情緒幾度失控。事發近一年之后,陳某云說起當時的慘狀都渾身發抖:“太慘了,當場死亡的幾個人,腦部著地后與地面摩擦出現嚴重創傷,導致了當場死亡”。
陳某崟的去世,對陳某云夫妻的精神造成重大的打擊。其妻子近一年來精神恍惚,眼神空洞,不言不語,身體暴廋到脫相。
交警處理過程被質疑有失公平
案發當晚,古田縣交警大隊現場出警,并對現場做了勘查。
彼時的陳某云夫妻,一直沉浸在失去愛子的悲痛之中,加之沒有讀什么書,僅小學畢業的他,在事故的責任劃分、處理上,對古田縣交警給予了極大的信任。
2023年8月25日,陳某云收到古田縣交警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造成3死1傷事故的主要責任,由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張某虹承擔;奔馳轎車駕駛人鄭某清負事故次要責任。
對此結論,陳某云、曾某鋒(張某虹丈夫、曾某媛父親)等家屬并不認可。認為該調查結論過程草率,與事實不符,存在重大錯誤。
首先,事故道路限速問題。事故發生車道為211省道,按全國各地對同向二車道限速規定,一般限速在60至80公里,且限速多為60公里,而鄭某清駕車在駛出龜山隧道后進入鳳凰大橋,事故路段為彎道下坡,并非封閉路段,周邊有去往附近村莊和山上的眾多岔路,路況復雜,故限速應在60公里,但在事故認定書中卻未明確該路段限速。
其二,鄭某清超速行駛的事實沒有調查清楚。事故地點距離隧道不遠,按照司法鑒定顯示,臨近發生碰撞時車速每小時104公里,若鄭某清已按其自述撞上前已采取制動措施,則說明其剛駕車出隧道以及出隧道后的路段速度遠超104公里,警方應當對車輛進出龜山隧道口時的車速進行調查,查明鄭某清在事故發生路段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50%。
其三,車禍現場無剎車痕跡。事故認定書上載明鄭某清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時狀態正常,且奔馳車輛性能極好,在及時剎車的情況下,剎車距離一般在35米至40米,有被撞物體摩擦地面時,距離應該更短。而車禍視頻顯示,奔馳轎車從快車道往慢車道避讓,最后在慢車道兩車發生碰撞,鄭某清完全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在快車道上做出緊急剎車動作,但車禍現場顯示電動車被卡在奔馳車頭拖拽、推行68米。由此可以認定鄭某清未采取緊急剎車制動,存在嚴重的操作不當情形。
碰撞點沒有急剎車痕跡
其四,碰撞后不僅沒有及時制動剎車,反而有加速動作。視頻顯示,碰撞發生時間為19點35分37秒,警方調查筆錄顯示,碰撞前鄭某清表示看見了正在橫過馬路的電動自行車,故從快車道避入慢車道,可能出于緊張,車頭又轉向慢車道,結果在慢車道發生碰撞,碰撞瞬間車速受滯了一下之后,又頂著被壓在車頭摩擦的電動自行車加速行駛了較長一段距離,才在慢車道靠邊停下。
消失的行車記錄儀和賣掉的肇事車輛
曾某玲系死者張某虹親屬,當天她們一起在橋下游泳,事發后一分多鐘即趕到車禍現場后,她曾質問過鄭某清開車車速過快。而鄭某清當時的語氣態度極不友好,還指責張某虹電動自行車車速快,并明確表示其車輛安裝有行車記錄儀,但之后做筆錄時又否認其裝有行車記錄儀。
對此,死者家屬們提出了合理的懷疑:事故后存在人為故意銷毀或藏匿行車記錄儀SD卡的行為。
從“消失”的行車記錄儀開始,死者家屬們還提出了其它合理的懷疑內容。比如鄭某清在案發前后,涉嫌存在接聽電話等違法行為,但事故認定書卻未對上述事實予以查明。
為此,死者家屬們曾提出申請,要求對鄭某清名下所有實名制電話號碼,在2023年7月6日19時35分前后時間段是否存在通話記錄,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接聽電話等違法行為。
關于車輛碰撞時是否有緊急剎車的問題,死者家屬們也提出了懷疑:在現場勘查圖中,碰撞區域沒有車輛的剎車痕跡,只有電動自行車卡在汽車前的推行痕跡,而交警并未對此做必要調查。
更讓陳某云有苦難說的是,事發約一周后的時間,交警部門曾電話通知自己的女兒,是否要申請對肇事車輛進行扣押,當時陳某云沉浸在失去愛子的悲痛之中,基于對交警部門的信任,便忽略了申請扣押車輛。
然而,讓陳某云意想不到的是,責任認定中并沒有涉及剎車問題的調查結論,而案涉車輛卻在事發后不久就賣掉了。
綜上疑點,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認為,在3死1傷的本案中,古田交警有意淡化處于隧道口、又是彎道、又是視線受限的橋頭和岔路眾多這個事發地點,對速度的要求;有意淡化夜間、駕車回家的人較多這個事發時間,對低速行駛的要求;故意無視肇事者熟悉本地情況的現狀,故意不對該路段的周邊環境,包括岔路、周邊路人、電動車眾多的現狀做記錄和分析,草率認定主次責任,嚴重偏袒無視他人生命的肇事者。
該代理律師認為,全案來看,古田交警在未對事故做深度調查,甚至連基本的現場記錄都不完整的前提下,作出的責任劃分,系有違事實的錯誤認定。
更讓死者家屬們難以接受的是,在疑點重重的交通事故中,他們向寧德交警部門申請復查,然而,寧德交警在未對案件中的疑點進行實際調查復核的基礎上,草率地維持了古田交警的認定。
到目前為止,死者家屬們仍然在堅持向上級部門申訴,期望獲得公正的調查結論,以告慰逝者。
律師建議:應展開深度調查,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古田3死1傷交通事故死者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次事故認定前的調查工作粗疏草率,與事件的嚴重程度完全不相稱,另外遺漏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認定道路管理部門寧德市古田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寧德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的責任,請求交警支隊對本事故開展深度調查,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暫行)》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過錯程度分類》“(三)參與其他道路交通活動不符合安全規定……140.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未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的(交法第30條第1款)”,事故責任認定應就道路管理部門的上述行為作出分析認定。
第二,認定書已經確認“防護欄缺口寬360CM”,該缺口處未設置警示標志且未及時修復是導致張某虹駕車橫穿道路產生安全隱患的主要因素,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存在過錯。
這起事故當中,張某虹雖有存在橫穿馬路的過錯,但造成橫穿馬路的根本原因在于該路段存在缺口,該缺口處未設置警示標識,且長達兩年未及時修復,古田縣居民多往被拆的路口通往湖里游泳,而游泳回程的居民又從該路口返回,附近勞作的人員也經常通過該缺口往返,像張某虹一樣橫穿對面馬路。長此以往,該通道已經被眾多居民認為是合理通道,寧德市古田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寧德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為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未盡管理職責,導致案涉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第三,交警寧德支隊應當開展深度調查,明確本事故的深層次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深度調查;對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開展深度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及第一百一十二條“(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因案涉道路防護欄缺失,寧德市古田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寧德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未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是導致張某虹穿越道路的深層次原因,且與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應當予以查明并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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