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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執行因距離遠、潛在風險多,一直都是法院執行工作中難啃的“硬骨頭”,異地強制騰房更是難度大、風險高。
近日,象山區法院執行局在辦理一起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執行干警奔赴百公里外的玉林市,異地聯合當地法院、警力向“拒不騰退”宣戰,成功兌現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情回顧
桂林某銀行與甘某福、周某紅等4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象山區法院審理,依法判決甘某福、周某紅等4人償還桂林某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費用共計9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甘某福、周某紅等4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桂林某銀行向象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依法向被執行人甘某福、周某紅等4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對其4人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發現甘某福名下有位于廣西玉林市玉州區某商鋪,遂依法啟動司法拍賣程序,后因涉案商鋪流拍,法院依法將商鋪以物抵債給桂林某銀行。
但案外人吳某某(化名)以其是涉案商鋪的承租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停止商鋪騰退工作,經象山區法院審理裁定,吳某某與甘某福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依法駁回吳某某的異議請求。
自2023年8月28日執行異議裁定下達后,執行法官便告知案外人吳某某相關判決裁定結果,給予其一定的寬限時間,允許其自行騰退商鋪或同申請執行人桂林某銀行協商,達成商鋪買賣、租賃合意。至2024年5月,吳某某始終未與申請人桂林某銀行達成買賣或租賃合同,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無法進行搬遷。
因占用人吳某某拒不騰退涉案商鋪,導致交付工作無法順利完成。2024年5月21日, 執行法官向吳某某發出限期搬離通知書,督促其自行騰退商鋪,并釋明拒不騰退的后果,吳某某想著山高路遠,法院執行干警奈何不了他,對法院警告不予理會,致使案件執行一時陷入了困局。
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象山區法院啟動強制騰退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綜合管理平臺,聯合當地法院、公安等部門組成協同執行小組,制定了周密的強制騰房執行方案。2024年7月25日上午9點,由10名法院執行干警、公安干警組成的執行小組前往玉林市玉州區涉案商鋪開展騰退工作。執行干警抵達現場后找到案外人吳某某,共同做其思想工作,勸導其搬離商鋪,吳某某仍然拒絕配合執行。
執行現場
執行現場
“我不搬,這是甘某福租給我的房子,你們要是動我的東西,我就死在這”,一開始吳某某與孫某某情緒非常激動,不愿遷出。“我們是法院的,這個房子已經歸桂林某銀行所有,此外經過審理,你與甘某福之間沒有租賃關系.......”,執行法官釋明騰退商鋪的合法性,并向其發出《預罰款、拘留通知書》,告知其阻礙執行工作的后果。
同時,玉林區干警用當地方言進行勸導,希望吳某某、孫某某能夠配合法院開展工作。上午11時,頂著40℃的烈日,干警們開始屋內物品進行登記造冊并清點搬運,執行現場文明、有序、規范。騰退過程中,吳某某同其家屬協商后提出購房意愿,希望法院能夠進行協調。在執行法官的調解下,吳某某與桂林某銀行達成商鋪買賣合同,吳某某分3期支付35萬元購房款。至此,這起異地騰房工作,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執”責在身,雖遠必“行”。此次異地強制騰房行動,展現了象山區法院執行干警切實破解執行難,維護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決心。接下來,象山區法院將持續強化執行工作合力,高效開展執行工作,以司法為民的履職擔當、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
作者:唐文超 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圖片來源:唐文超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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