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形可撤銷婚姻#】8月13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草案的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結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關于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并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其中,修訂草案的多個條款中,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如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草案還規定,當事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分別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以及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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