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1票牛皮,申報數量為3819千克,申報C&F總價為62208.93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4107920090,對應的進口協定關稅稅率為0。經海關查驗并經檢測,發現該票牛皮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4114200000項下,對應的進口關稅稅率為9%,申報商品編號與實際不符。
經查,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計核,上述牛皮的完稅價格計人民幣447575.83元,實際貨物應繳納稅款計人民幣103703.32元,漏繳稅款計人民幣45518.46元(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的43.89%)。
爭議焦點:牛皮歸類錯誤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對比41.07和41.14兩個品目之間的主要差異,我們可以歸納如下:
1. 鞣制方法
提到了經過鞣制或半硝處理后進一步加工的皮革,但沒有具體限定使用的鞣制方法。
專門提到油鞣皮革,包括結合鞣制的油鞣皮革,這表明這一類皮革采用了油鞣法,或者油鞣法與其他鞣制方法的結合。
2. 加工方式與特性
著重于不帶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馬皮革的加工,還包括了羊皮紙化處理的皮革。這暗示皮革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工,不論是否剖層。
著重于不帶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馬皮革的加工,還包括了羊皮紙化處理的皮革。這暗示皮革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工,不論是否剖層。
3. 品項排除
明確排除了歸類于品目41.14的皮革,這意味著經過特定處理(如油鞣、漆皮處理、層壓或鍍金屬)的皮革不屬于41.07條文的分類范圍。
專門分類了那些因其特殊加工技術而區分開來的皮革產品。
總結而言,兩個條文的差異主要在于所描述的皮革的鞣制方法、加工方式和特殊處理。41.07更側重于一般的鞣制或半硝處理后的皮革,而41.14聚焦于經過特殊處理(如油鞣、漆皮處理或鍍金屬)的皮革。
兩個條文的差異主要在于所描述的皮革的鞣制方法、加工方式和特殊處理。41.07更側重于一般的鞣制或半硝處理后的皮革,而41.14聚焦于經過特殊處理(如油鞣、漆皮處理或鍍金屬)的皮革。
綜上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并在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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