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式”回購潮下,啟明創投創始主管合伙人鄺子平發了一篇文章《對目前創投行業投資條款的一些看法》,直指回購的前提是“不把企業和創始人逼上絕路。”
鄺子平從1999年開始在中國從事創投行業,先是在跨國企業負責在華的美元投資,后于2006年創立啟明創投。
他文章有三個核心觀點:
1. 回購條款起源于美元基金,有兩種核心使用場景:
(1)被投企業發展多年,有利潤,但不上市也不分紅。
(2)被投企業發展多年后發生變化,已經不需要賬上的錢。
2. 回購的前提是,不把企業或創始人逼上絕路。
企業用自有資金回購,以不傷害企業為前提,也不涉及創始人。
3. 作為發源地,硅谷卻很少使用回購條款。
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投資人都比較“鄙視”業績對賭,一是顯得自己判斷能力差,二是難免造成投資人與創業者“同床異夢”。
一、三個條款完全違背公平合理的原則
(1)回購條款
本質上是,投資人既要股權,又要放高利貸。
存銀行都不保本,理財產品也禁止保本保息。
風險投資人卻既要股權,還要保本保息?完全背離高收益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這樣的條款其實是掩蓋投資人無能的表現,最后并不能幫助投資人真正賺錢,只是賺了心理安慰而已,比如錘子科技。
(2)估值調整條款
本質上是,投資人買股權虧了,找創始人賠。
小股民買股票虧了錢,只能怪自己沒眼光,不能要求實控人賠錢。
投資人做風險投資,虧了居然可以找創始人賠?
這樣的條款說明投資人水平不行,只能靠霸王條款欺壓。
(3)一票否決權
只要有否決權的投資人不同意,就算持股99%的股東同意,事情也無法通過,就是投資人可以為私利而損害多數股東的利益。
在《公司控制權》書里有法院判決的案例,持股1%的小股東有否決權,導致持股99%的大股東也無法控制公司,書里還介紹了小股東也能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
一票否決權、回購條款、估值調整條款都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但卻被投資人大規模使用,投資人用強勢地位壓迫弱勢創業者被迫接受。
二、對賭的濫用
美國發明的對賭條款,很少用,就算用也是用在非常有限的特殊情況下。
到了中國卻大放異彩,不管美元基金或人民幣基金都是對賭條款盛行,用霸王條款還要覺得理所當然,條款越強勢越體現他們的律師水平?
硅谷投資人以選對好項目而自豪,而中國投資人卻以律師設計出強勢霸王條款而自豪?
我是股權律師,曾代表創始人與投資人的律師談合同,投資人的律師居然說:不要和我講公司法,我們是買方。
眾多投資人請的律師,居然連法律都可以不講,幾百萬的項目就如此霸道。
我曾在10億項目做甲方,與別人談合同從來也沒覺得自己可以用這樣的口氣與對方說話。我們作為有優勢的甲方,只是告訴對方請謹慎承諾,承諾做不到是有處罰的
,但絕不會用這種居高臨下的
方式。
我是靠專業吃飯,不是靠持強凌弱
。我可以不怕百億富豪的老板,但也沒覺得有百億富豪做后臺就可以去欺壓別人。
投資人請律師,律師覺得合同條款越復雜、越強勢,越顯得自己專業?
幾百萬的項目,合同條款就有3萬字,50頁,就是1/3本書的厚度。
我以前在企業工作時,幾個億的項目,合同條款都沒這么復雜。
可是整這么復雜的合同條款,真的能幫投資人賺錢嗎?比如俏江南、錘子科技等,最后不過是兩敗俱傷而已。
有投資人說那些條款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其實道理風險問題在《公司法》和《刑法》都有規定:
(1)把公司的錢私用,刑法有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罪,如果創始人有這方面問題,投資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2)公司法規定,董監高利用職務之便以公謀私的、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等的,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說了,如果合同條款真的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完成可以寫明道德方面的問題,而不是把范圍無邊無盡的擴大。
三、投資的本質
投資人不把精力放到選好項目上,卻把精力放到設計霸王條款上。
賺錢的核心能力是靠選好項目,但優勢項目不接受投資人的霸王條款,比如大疆。
投資人用強勢的合同條款把優勢項目排除了,留下弱項目,最后賺了條款虧了錢。
比如理想曾因條款問題放棄知名公司融資,知名公司改投理想的同行,被投公司已在倒閉邊緣。
在持強凌弱之下,投資人大概率會選到弱項目,最終賺了條款虧了錢。
比如一個美女,憑借美貌婚前要求男友卑躬屈膝討好自己,各種霸凌欺壓,結婚后能幸福嗎?
(1)有能力的男人會忍受這樣的欺壓嗎?
(2)被欺壓的男人有能力后,還會忍受下去嗎?
投資人想真正賺錢,應該提高選項目的水平,而不是靠霸王條款。
投資人請的律師也許是好意,以為條款越強勢對投資人越有利。
律師缺乏商業意識,努力設計出看似完美的合同條款。
但投資人自己不應該缺乏商業意識呀,投資人應該告訴律師,合同條款要把握什么樣的原則,而不是任由律師用合同條款把好項目排除了。
千方百計募資—隨便選項目—請律師設計完美的條款,極力強化投資人的權利,把創始人踩下腳下摩擦。
最后投的項目還是虧了錢—募資更難—惡性循環。
如果投資人都意識不到這些,任由律師自己搞,說明這樣的投資人是不成熟的。
優勢項目的創業者,也可以用合同條款選擇投資人。
投資人宣傳得再好都是白扯,合同條款才是真實的體現。
比如大疆用競標選投資人,比如深圳領存要求投資人先交1000萬元才給盡職調查。
既然啟明創投的合伙人都這么說了,建議把意見落實到合同條款上,并公開告訴創業者,可以更容易投到優勢項目?
各方都有自己的的立場和訴求,但投資人用霸王條款是舍本逐末,最后也是賺了條款虧了錢,兩敗俱傷。
這樣的投資人,連一點共贏的思維都沒有,投資眼光更是缺失,LP把錢交給這樣的GP就不擔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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