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源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小林經營一家廢品回收站,近期常有三、四個未成年的小孩來店里出售電瓶。因未成年小孩幾乎每天都來出售且出售的電瓶數量較多,小林懷疑電瓶的來源,但在利益的驅使下并沒有過多詢問,抱著僥幸心理繼續回收。小林還留了一個心眼,為了防止日后被發現,每次都用現金和幾個未成年小孩結算。
在小林回收了十幾次電瓶后,幾名未成年小孩因為盜竊電瓶而落網,小林也被傳喚到了公安局接受調查。
經檢察院審查查明,小林因明知銷售給其的電動車、電動車電池系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收購,其行為已涉嫌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發后,小林自愿表示認罪認罰,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羅源縣人民檢察院以小林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羅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小林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犯罪分子在實施盜竊后
常將廢品站作為他們銷贓變現的第一選擇
部分廢品站老板為了追求利潤
抱著僥幸心理收購犯罪分子的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文由羅源縣檢察院出品,轉載請注明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