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鏡哥。
這女人命大,遇到一個溫順的男人,但凡換一個人,她輕則滿地找牙,重則一命嗚呼,難道忘了山東高密那一刀斃命的新聞了?
欺人不能太甚,我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別人是得理不饒人,她是無理鬧三分,狂扇男司機十幾個耳光,把人打得口鼻流血。
逆行、加塞、罵人、打人、踹車、揚長而去,是誰給她的勇氣,是誰教養出來一個如此丑陋之人。
此時,再骯臟的詞語在她面前也相形見絀,我們見過壞人,見過不講理的,但像她這樣厚顏無恥的人,實乃世間罕見。
事件中,路虎女的囂張讓人震驚,在明知自己逆行、加塞在先的情況下,非但不主動避讓,而是無視道路交通規則和當時的狀況,下車直接沖著對向司機貼臉開懟,氣急敗壞下更是狂扇對向男司機十幾巴掌,直打得對方口鼻流血。
她在視頻中的狂妄和目無法紀的形象叫人詫異,而更無法容忍的是,被打司機的車輛中,竟然還有兩到三名未成年人,或許是男司機的孩子。
這種情景對于孩子來說,恐是一輩子難以愈合的創傷,眼見爸爸被一個女人瘋狂毆打,作為孩子的他們,心中該有多痛。
而從另一個角度理解,這名被打的男司機,不知說他溫順為好,還是說他缺少男人氣概也罷,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之時,選擇了忍讓和無動于衷,任由對方毆打自己,難道“正當防衛”都不懂嗎?
事后,當地公安機關對該女子進行了處罰,行政拘留10天,罰款1000元。
警方通報公布后,并未得到公眾的認可,各種謠言也隨之而來,有說女司機是公職人員的,也有說該女子有什么后臺的,總之這種處罰并未達到公眾的預期。
但法律的事還是要交給法律,我們作為旁觀者,對各種細節了解不足。
然而作為一名公民,我們有權力提出異議,并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權。
那么,該事件中路虎女的各種表現,是否涉嫌犯罪呢?
首先,路虎女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否涉嫌尋釁滋事罪?
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很明顯,在這起事件中,路虎女因對向正常行駛的車輛未對其讓行,就下車對男司機進行辱罵、毆打,其行為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攻擊性,已然符合尋釁滋事標準。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只有情節惡劣才能被認定為犯罪,那么路虎女的行為是否達到惡劣標準呢?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如何定義情節惡劣的。
《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從現場視頻可見,路虎女共分多次隨意毆打男司機,并將男司機打傷流血。并且其所作所為已造成事發地交通秩序嚴重混亂。
試問,這些行為還構不成刑法所稱的情節惡劣嗎?
注意一點:警方對路虎女的處理是依據治安處罰法,該法第43條也規定了“毆打他人和多次毆打他人”可以拘留,但刑法中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表述為“隨意毆打”和“多次隨意毆打”,由此可見,毆打和隨意毆打雖僅有兩字之差,但卻有著本質區別,一個是治安案件,一個是刑事案件。
其次,路虎女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警方通報可見,警方對男司機受傷一事并未作任何說明,然而從現場視頻我們看到,男子被路虎女毆打致口鼻出血。
那么事后該男子是否進行法醫鑒定,從其鼻子流血狀況分析,是否出現鼻骨骨折現象?眾所周知,鼻骨骨折極易構成輕傷標準,而一旦達到輕傷標準,事件將變為刑事案件。
最后,據媒體報道,路虎女在毆打對向司機之前,已經追尾前方正常行駛的大客車,但從視頻中可見路虎女最后是在路人引導下,駕車揚長而去。
那么該行為是否屬于肇事逃逸呢?
這三點事實,以及背后帶給我們的疑問,公眾需要一個答案。
最后,希望大家遠離這樣的惡人,遠離這輛魯BQP800,一輛最便宜的奇瑞捷豹路虎攬勝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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