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靜文 系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公安信息技術與情報學院網絡安全與執法專業副教授。編輯:劉紫薇。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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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流量經濟”刺激,個別網民為博眼球、求關注,頻繁發布“改頭換面、張冠李戴”式不實信息,進行造謠誹謗、惡意炒作,或攻擊詆毀他人,或挑起對立、煽動拉踩,借此博取流量。在此背景下,9月4日,公安部網站發布《公安機關網安部門指導互聯網平臺強化自律自治》,其中提到,“指導超大型互聯網平臺切實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公約協議的自律自治作用”。
應當說,近年來各網站平臺在保障信息安全、規范傳播秩序、維護良好生態等方面發揮了主體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責任認識不充分、角色定位不準確、履職盡責不到位、制度機制不完善、管理操作不規范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違法和不良信息禁而不絕。特別是一些強社交屬性的平臺悄然披上媒體的外衣,各大賬號紛紛搶占空間,爭奪話語權,網絡暴力、違規蹭熱、虛假營銷、攻擊抹黑等一些不法行為時有發生,不僅污染了網絡空間,而且給人們的精神生活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2018年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網絡違法犯罪“凈網2018”專項行動。一方面,加大對“網絡水軍”敲詐勒索等新型網絡違法犯罪的打擊整治力度;另一方面,為加強刑事打擊和行政監管的有效銜接,出臺《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規范網絡監督檢查行為;聯合國家網信辦制定發布《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指導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2021年國家網信辦發布《關于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意見》,首次系統提出網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工作要求,并從完善平臺社區規則、加強賬號規范管理、健全內容審核機制、提升信息內容質量、規范信息內容傳播等10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此次《公安機關網安部門指導互聯網平臺強化自律自治》信息的發布,實際上是國家有關部門對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強化和重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特別提出對于“超大型互聯網平臺”主體責任壓實壓緊的要求。在加強互聯網平臺治理的大背景下,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引入了“守門人”的概念,不僅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界定了一個新的類別,并為現階段我國的“超大型互聯網平臺”提供了概念性指引(即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對于超大型互聯網平臺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等已出臺或即將出臺的法律法規也在網絡平臺分級分類監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互聯互通是網絡空間的基本屬性,共享共治是互聯網發展的共同愿景。引導和督促超大型互聯網平臺切實壓緊壓實主體責任,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開展自律自治的網絡空間協同治理模式,是當下中國網絡空間治理模式的一種探索和創新,同時也走出了一條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國特色的依法治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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