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廣大職工的法治意識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中與勞動者權益相關的熱點法律問題。
一起來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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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最低年齡是多少歲?
《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個區域的,勞動者如不服仲裁裁決的,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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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中,若勞動者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而起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者可以選擇自己方便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不同的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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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并或分立了,勞動者向誰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用工責任;用人單位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承擔用工責任。如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具體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由分立后的單位共同承擔用工責任。
用人單位解散時,如何處理工資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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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根據《民法典》《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在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保費等權益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為用人單位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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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收取勞動者的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嗎?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企業調整勞動者薪酬和崗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者還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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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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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或職工認為對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違背了自己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勞動合同,要求確認無效的,可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如協商不成的,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工傷職工有無權利要求撤銷顯失公平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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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 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工傷職工在沒有認定工傷、沒有鑒定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和用人單位簽訂了金額相對較低的賠償協議,勞動者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傷殘鑒定結果之日起一年內(或自工傷私了協議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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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的,職工領取的報酬是否要返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由此可知,即使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義務,既成事實,所以,應參考相同或類似的崗位的報酬給予相應的待遇。
職工可以拿用人單位的財產抵拖欠的勞動報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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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對其財產享有物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因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不得私自留置并處置用人單位的財產。但勞動者可以申請支付令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并保全用人單位的財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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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嗎?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職工應注意自身安全,受傷的自行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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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 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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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選擇權,即勞動者可以請求撤銷解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約定服務期,職工提前解除合同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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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職工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如簽訂了培訓協議,有相應的違約金條款的,職工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按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平均分攤,將尚未履行期限應分攤的 費用賠償給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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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承擔了工傷賠償責任后,能否向包工頭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用工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包工頭要求賠償自己墊付的費用及其他損失。
職工被強迫從事危險工作時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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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職工加班。職工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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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規章制度禁止員工在一定期限內結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但其中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如不能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禁止員工在一定期限內結婚,因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規定,這樣的規章制度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職工在下班途中遭受自己承擔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傷殘的,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張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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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依據《最高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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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賠償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賠付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職工追償。其賠償比例可以協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過錯程度等判決。
另外,勞動者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等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遭受工傷的,可否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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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可以起訴請求對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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