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書,其中涉及到了精功集團董事長金某順,他被上海證監局罰款120萬元。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上海證監局披露,為了維持“會稽山”股價,應對股票質押風險,經金某順與總裁劉某宇對接商討,2017年7月,上海太合匯投委會審議通過在二級市場增持“會稽山”等股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為了保證太合匯增持“會稽山”等股票,經金某順審批,精功集團、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紹興眾富控股有限公司等先后向上海太合匯實際控制的公司提供資金。
01
控制使用賬戶情況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上海太合匯控制使用龐增添益5號私募投資基金、龐增添益12號私募投資基金、龐增添益13號私募投資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產品的5個賬戶(以下簡稱案涉賬戶組),交易“會稽山”股票。
02
操縱“會稽山”股票情況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間,金某順、上海太合匯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會稽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操縱期間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
該階段以買入建倉為主,案涉賬戶組持股總數占總股本比例從0上升至1.02%,案涉賬戶組持流通股數占流通股本比例從0上升至1.26%。
第二階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
該階段以拉抬股價為主,案涉賬戶組持股總數占總股本比例上升至4.05%,案涉賬戶組持流通股數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5.03%。
該階段內,“會稽山”股價上漲12.62%,偏離上證指數22.03%。
第三階段(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
該階段以維持股價為主,案涉賬戶組持股總數占總股本比例上升至4.89%,案涉賬戶組持流通股數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6.08%。
第四階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
該階段以賣出清倉為主,案涉賬戶組持股總數占總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案涉賬戶組持流通股數占流通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
經計算,案涉賬戶組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間買入“會稽山”股票43,207,438股,并全部賣出,合計虧損約1,734,936.20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金某順、上海太合匯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會稽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為,構成《證券法》所述 操縱證券市場 行為。
劉某宇作為時任上海太合匯總裁,與金某順對接商討,參與了上海太合匯投委會審議,并下達具體投資指令,是上海太合匯操縱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金某順、上海太合匯、劉某宇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材料和聽證會中,陳述了申辯意見。
經復核,上海證監局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為應對股票質押風險,金某順、上海太合匯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會稽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第二, 當事人在調查中已自認開展案涉違法行為 。雖然當事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與調查時陳述不同的意見,但是考慮到在案詢問筆錄等證據形式符合要求,內容上可直接地指向案件主要事實并相互印證,且當事人在后陳述屬于反言,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本局不予采納。
第三,關于 精功集團等提供的資金 。一是案涉相關款項劃轉與案涉賬戶組交易時點接近,且與在案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二是當事人關于6,700萬元資金性質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相關主張存在矛盾,難以自洽。金某順、上海太合匯補充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三是上市公司是否發布大股東增持公告不影響本案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且本案違法行為系精功集團等提供資金后,由相關私募基金產品的賬戶進行交易,不屬于股東增持。四是針對當事人關于2017年12月8日的1,000萬元資金性質的意見,本局予以采納。
第四,當事人提出的不存在平倉風險、不具有持股優勢、“會稽山”股價變動趨勢符合黃酒行業上市公司股價變動趨勢等主張缺乏事實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上海太合匯未要求精功集團賠償或補足、看好“會稽山”、以不低于“市場最新成交價”“市場買一價”買入不構成操縱市場、符合宏觀政策、未收到證券公司異常交易警示等主張,不影響本案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五,違法行為的線索已進入到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視野,即可認定違法行為已被發現。本局發現涉案違法行為距離其終止未超過兩年,故本次行政處罰未超過追責時效。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提出的關于2017年12月8日支付的1,000萬元性質的意見,本局予以采納,并在處罰決定中予以調整。對當事人提出的其他陳述申辯意見,本局不予采納。
上海證監局決定:
一、對金某順、上海登橙咨詢管理有限公司處以兩百四十萬元罰款,其中 對金某順處以一百二十萬元罰款 ,對上海登橙咨詢管理有限公司處以一百二十萬元罰款;
二、對劉某宇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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