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庭審結束之后,會按規定敲一下法槌,以示結束。此后,當事人、代理人等待簽署筆錄,法官則回辦公室。在這個間隙,有時法官會和當事人或代理人簡單聊兩句。這個時候通常最多也就是一兩分鐘的時間,但能和法官面對面溝通案情的機會其實不多,要好好把握,有時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通常庭審后和法官聊天,可以注意這幾方面內容:
一、補充證據和核實事實
聊天時,法官有時會提及當事人去補充相關證據,或者對相關事實回去進一步核實。這種情況,如果涉及到“剛需”的證據,一般在庭審時就已有明確要求,例如明確庭后3天內補充證據。
但是,有時法官在庭審時并沒有這種要求,庭審后聊天時提及的,往往是因為法官還沒有確定的結論,或者說還有可能存在影響結果的待證事實,庭后補充提供證據或者以補充意見(代理詞)的形式對相關事實、問題進行明確,有助于法官形成進一步的意見,說不定會有突破。
即使補充證據可能過了舉證期限,當事人也不能因此放棄,交上去再說!必要時,法官會重新組織質證,有時會根據相關證據提示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去補充調取有關證據。這種證據即使不是判案的“剛需”,對于加快案件處理效率也能起到不小作用。
二、溝通表達調解意愿
這種情況,如果是法官主動提出的,說明案件處理在法律和事實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或難度(或者有其他原因,具體可參考文章:為什么法官有時會堅持調解?了解原因才能更好把握案件),當事人能調解成功最好。如果法官沒有提出,當事人有此意愿的話,可以主動提及,即使最后不成功的話,法官知道雙方的意愿后,會預留時間出判決,避免調解還在進行就先出判決,而且有時法官還可以作為協調人促成雙方的調解。
三、補充類案案例意見
對于爭議比較大,或者法律規定比較模糊的案件,給法官提供參考類案就比較重要。由于類案報告并不能作為證據提交,即使提交了也只能作為參考資料,庭審時不會組織雙方對類案及其裁判規則或裁判要旨發表辯論意見。所以庭后聊天的時候,有必要對自己已經提交或準備提交的類案與法官進行溝通,提及類案處理法院的級別,類案處理的結果,或者反駁對方類案的案例等等,引起法官的重視。
四、溝通案外情勢和處理意見
案情外的情勢,例如當事人經濟困難,案件處理有法律之外的難處等等,也有必要和法官說一下,特別是可能涉及到一些行政救助,檢察院支持,或者發出司法建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
其他的“處理意見”,是指潛在關聯案件案情的溝通,例如相同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案件,雖然法律上不一定有直接關聯,但是也可以作為影響案件處理的“酌情因素”。如果另案法律上可能有關聯的,也可以直接詢問法官的處理意見,例如是否支持中止訴訟或駁回起訴等等。
打官司有時就需要在細節上做文章,雖然不一定能起作用,但是積少成多,量變才能質變。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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