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同工同酬,指的是當時的狀況下,而不是在賬面上的積累資金的狀況。
比方說正式工,加入工作單位,頭三年是學徒,第4年定為一級工,以后根據工作表現和貢獻逐漸的升級。那么他所做的積累就多一些。
勞務派遣工就是突然來到某個單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積累。
所以勞務派遣工依據的是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所到單位員工一樣的工資待遇,以及勞動保障福利的待遇。是不能去分人家的積累部分。如果把別人家的積累部分也拿走了,就成搶劫了。
因此,一個單位內,如果發自己資金積累的福利,那么勞務派遣工就沒有份。特別是獎金,逢年過節的福利品發放和補貼,以及差旅費以及各種工作時間的津貼,勞務派遣工都分不到的。包括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養老金,醫療金,工傷保險金,失業金,住房補助金,職稱職銜金,等等。勞務派遣工是達不到這份積累資金產生的福利份額的。
但是在工作期間,午餐費夜班加餐費,勞保用品等,都是可以同時享用的。但是理發費洗澡費有的地方就不會給,有的地方也給。有的地方托兒所免費,勞務派遣工的子弟也可以去享受的,有的地方就不可以享受。
總的來說就是,勞務派遣工到了一個公司,這個公司積累了30多年的資金量,由這個資金量產生的一些福利,不會分配給剛來的勞務派遣工的。
特別是中國的鋼鐵廠一類的國有企業,正式員工祖孫三代在里面干,積累了巨額的資金量。在派遣工就享受這個資金量的一切福利,合理嗎?
這個賬面上的記賬,就是1986年左右,鄉村戶口要轉為城市戶口,必須繳納一定的資金。否則轉入不進去的。就是因為城市在賬面上有巨額的資金量。都是城市居民勞動積累形成的。鄉村居民沒有進行過這部分資金的積累。突然進入城市,享受這個資金。就有點不合情理了。所以必須繳納一定的資金量,才準許進入城市居住,成為城市居民。
后來國家規定取消這個記賬,不論什么時候進入城市的鄉村居民,都享受城市待遇了。實際上就是中央政府財政給地方政府財政補貼,是剛進城市的鄉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原城市居民積累的資金了。也就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貼,實際上就給新入城市居民的鄉村人的補貼。
但是中央的財政不可能補充到公司單位中去,公司積累的資金量,外來勞務人員是享受不到的。
勞務派遣工只能享受到當時工作的條件下,與其他原企業職工一樣的待遇。比方說降溫費,保暖費,午餐費,勞保的裝備,加班費等等。但是月獎季獎年獎以及過年的福利發放,和各種津貼補貼就享受不到了。
或者說,在公司的工作場地內所有的一切,勞務派遣工都可以享受。但是人家公司內部分發的一切福利與勞動派遣工沒有關系。
勞務派遣工其他福利,有委派他去勞動的勞務公司負責。而與所在勞動單位沒關系。
這樣理解就會容易一些,到別的單位去勞動的勞務派遣工,就是所在勞動單位的臨時工。工作干完以后,給了報酬,就沒有任何關系了。這就如同修電器的,到別人家修電器是一樣的。修完電器拿了工錢,不能分人家資金賬戶上的錢,有如人家家庭的一個成員,可以任意拿資金賬戶上的錢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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