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在司法實務當中,為了避免刑事風險,很多人都想把自己的經營模式設計為掛靠,可是沒有深入了解掛靠,一頓操作下來,所謂的掛靠,變成了代開、票貨分離,很多企業家就這樣鋃鐺入獄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的定義。
掛靠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等與另一個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掛靠方通常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
一、掛靠的一些特點
1.掛靠是一種依附“協議”。
這說明掛靠是一種約定,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既然是一種約定,那么可以通過口頭約定,也可以通過書面約定,甚至可以通過行為來推定。
我們不能因為沒有簽訂書面的掛靠協議,就否認掛靠關系的存在,也不能因為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沒有明確的口頭約定,就否認掛靠關系的存在。
2.掛靠是一種“依附”協議。
掛靠關系存在兩個關系:第一個是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內部約定,第二個是被掛靠方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內部約定依附于外部約定,是指在對外關系上,不能以存在內部約定為由,對抗外部約定,尤其是交易相對人善意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譬如,A掛靠在B名下,銷售一批貨物給C。后來,C發現存在缺斤短兩的現象,一怒之下把B告上了法庭。B可以說他跟A之間存在內部約定,B只是出個名,借個殼而已。這批貨物實際上是A銷售給C的,C應該起訴A,而不是起訴B。B的這個抗辯能夠成功嗎?不可能成功,因為掛靠協議依附于外部約定,所以B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掛靠是“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
“以被掛靠方名義”這個詞表明,在對外關系上,是以被掛靠方名義與交易相對人簽訂買賣合同,是以被掛靠方名義接受貨款,是以被掛靠方名義交付貨物,從而是以被掛靠方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這里可以看出,掛靠關系中,對外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是被掛靠方,而不是掛靠方。這點與掛靠協議的依附性相對應。
“經營活動”這個詞表明,這是一種掛靠方的經營手段,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是歸于掛靠方所有,掛靠是借用他人名義為自己謀取利益。
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活動,權利、義務的主體是被掛靠方,可是經濟利益確是歸屬于掛靠方,這說明掛靠是一種借名行為。
從某個角度看,這本是矛盾的。但是,仔細思考的話,就會發現并不矛盾。因為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不一致,在社會上并不少見。
譬如,張三想去找銀行辦一筆貸款,可是張三的資質不好,于是就找到了李四,李四是一個公務員來的,資質比較好,就以李四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李四拿到貸款之后就馬上就轉給了張三,事后還貸款的時候,都是張三通過自己的銀行卡,把款項轉到李四銀行卡,李四再轉給銀行。這種情況下,從法律形式上看,是李四在貸款;但是從經濟實質上看,則是張三在貸款。
民法的理念是意思自治,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下,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之下,雙方之間可以通過意思表示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掛靠關系下,被掛靠方是被擺上臺的權利享有者,義務承擔者,為了維護交易穩定,維護市場秩序,以被掛靠方作為交易的主體,才能更好的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4.為了深刻理解掛靠,感興趣的人,可以將其與委托、代理、居間等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對比。這里,就不細說了。
5.所謂的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多少,其實不是掛靠的構成要件,在司法實務中,很多司法機關根本就不考慮這些因素。
掛靠是一種依附協議。從民法角度看,掛靠實際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創設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踐行私法自治理念,讓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彼此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基于私法自治原則,被掛靠方要不要提供具體服務,掛靠方要不要支付管理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在不違反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律不應該介入,橫加干涉。
二、掛靠的分類
第一,隱名掛靠vs顯名掛靠。
正如前面所述,掛靠關系存在兩個關系:第一個是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內部約定,第二個是被掛靠方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根據交易相對人是否知道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內部約定,掛靠可分為:
隱名掛靠:在經營過程中,交易相對人不知道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內部約定,即不知道掛靠方是在掛靠經營。
顯名掛靠:在經營過程中,交易相對人知道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內部約定,即知道掛靠方是在掛靠經營。
在虛開案件中,隱名掛靠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比較小,但顯名掛靠的風險就很大了。在顯名掛靠中,第二個關系極其容易被認定為虛偽表示行為,從而被認定為代開發票、票貨分離。這種案例,很多很多。
譬如,張三銷售貨物給甲公司,但是開不了發票,甲公司就叫張三去找乙公司,讓張三掛靠在乙公司名下,銷售貨物給甲公司,開具發票給甲公司。在做筆錄的時候,張三、甲公司、乙公司一致表示,甲公司知道張三與乙公司的內部約定,乙公司甚至就是甲公司介紹的。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實際上是張三銷售貨物給甲公司,乙公司開具發票給甲公司,從而認為是在代開發票。
第二,買方掛靠、賣方掛靠、雙向掛靠。
掛靠就是為了交易,交易就有買方、賣方,根據被掛靠方在交易關系中的角色,掛靠可分為:
買方掛靠: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交易相對人購買商品或服務,由被掛靠方接受發票。
賣方掛靠: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交易相對人銷售商品或服務,由被掛靠方開具發票。
雙向掛靠: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同時從事購買與銷售行為,由被掛靠方接受、開具發票。
在司法實務中,買方掛靠比較危險。譬如,李四是個散戶,需求量小,不具備在一些大廠開戶建檔的資格,李四很可能會掛靠在丙公司名下,以丙公司名義購買貨物,發票由丙公司留下抵扣,貨物由李四以丙公司名義到大廠那里提走。這種情況下,很多司法機關就會認定,大廠實際上是把貨物賣給了李四,把發票開具給了丙公司,票貨分離了,從而追究丙公司相關人員、李四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
在司法實務當中,顯名掛靠、買方掛靠,非常危險,大家需要極度小心,避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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