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學者提出的“社會轉型期不能過分迷信法治”的言論引起社會熱議。社會轉型期究竟需要怎樣的法治觀呢?這的確是法治建設中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在討論法治觀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厘定法治的內涵。現代社會語境中,法治大致包含這么幾項主要內容:立法民主,法律代表公意和公益;法律至上,政府權力受到有效制約;司法獨立,生效法律得到嚴格實施;人權保障,權益受侵能得到及時救濟。對照以上內容,我們就會發現,越是在社會轉型的時期,越是在矛盾凸顯的年代,我們越需要法治的昌明和司法的權威。法治不僅為我們的社會轉型提供價值指引和路徑選擇,而且為我們的轉型過程減震提速、保駕護航。
的確,社會轉型期意味著社會環境在急劇變化、有些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定型、法律的權威尚未完全確立、法治社會的目標尚未實現。因此,社會轉型期的法治觀必然有其不同特點。
社會轉型期需要積極的法治觀。推動轉型必須依靠政治權威,必然交織著政治決斷和法律決斷、權力意志和法律意志、法治和人治。因此,社會轉型期包含著法律治理的元素,但法律的作用卻受到拘束和限制。在此情形下,信仰法治固然要立足于現實,但又必須超脫于現實。如果不超脫于現實,那么隨處可見的違法現象會造成法治的無力感,進而懷疑法治的價值和目標。法治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有其演進的邏輯和路徑,無法畢其功于一役。在看不到法治的現實好處的時候,只有踐行積極的法治觀,為法治的應然目標所吸引,才能撥云見霧、披荊斬棘、堅定法治信仰,為法治轉型匯聚正能量。倘若沒有這種信念和堅持,社會轉型很可能會失去防護欄,偏離法治的軌道,最終走向歧途。
社會轉型期需要能動的法治觀。有觀點認為,法律是一種保守的力量,是阻礙社會變革和進步的力量。也有一種說法,認為中國今天的改革環境已經遠不如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一個原因便是現在已經制定了諸多法律,改革受到法律的制約,成本和難度都相應變大。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導出法律阻礙改革的結論。我們一方面要對那些不合時宜的法律進行及時的修整,另一方面還要樹立公共政策導向的司法觀,革新法律解釋理論和法律解釋方法。歷史上,并不缺乏司法推動改革的事例。如卡多佐在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間,積極支持政府加強對社會的管理和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有力推動了美國社會的深刻轉型。時至今日,卡多佐的很多名言對我們仍具啟發意義。如“司法職能必須堅持回應人的需求”、“法律服務的目的將支配法律解釋的方法”、“不追問立法者的意愿,而是追問,假如他知道我們目前的狀況,會有什么意愿”等等。我們應改變消極適用的司法觀,從以分析性態度轉向以功能性態度對待法律。因為立法不是為了正在消逝的片刻,而是為了不斷延展的未來。如果我們的法律解釋能直面現實,司法適用能靈活開放,就能有效增強法律的變通力和適應性,進而成為社會轉型的促進因素而非阻礙因素。
社會轉型期需要理性的法治觀。在成熟法治社會,一切問題都可以轉化為法律問題,一切糾紛都可以通過司法裁決得以解決。但我們必須承認,社會轉型期做不到這一點。因此,我們在培育法治信仰的同時,必須持有務實、理性、謙抑的態度。立法宜簡不宜繁、宜粗不宜細。因為受制于時代條件和認識局限,細枝末節的規定很可能無法適應社會變化。原則性的規定指引了人們的行為預期,為情勢變化預留空間。司法的形式理性要適度讓位于實質理性。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沖突是司法的一個永恒話題,而在社會轉型期這一話題尤為復雜和敏感。一方面,司法過程還無法實現完全的自治,對政治權威、行政權威等其他權威的介入還需要保持一定程度、一定條件的尊重甚至吸納;另一方面,司法與公眾的互動還處在磨合階段,實質理性和實體正義更有助于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接受和認可。因此,雖然反復強調程序正義的價值,但當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激烈到某個程度時,適度的實體正義優先性還是必要的。
綜上所言,法治社會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當前,我們的社會不是“過分迷信法治”,而是法治信仰不足。我們深信,只有首先信仰法治,法治時代才可能真正到來。[原載于《檢察日報》2014年1月28日“學術”版]
(作者介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