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殘疾人朋友憑借自身能力和不懈努力,跨入了職場的大門,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就業僅僅是第一步,如何在職場中穩健前行,守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每一位殘疾人朋友都需要掌握的重要課題。今天,我們特別為殘疾人朋友們準備了一份溫暖的職場啟航指南,希望這些【就業常識】能成為您邁向成功之路上的明燈。
勞動合同篇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法律要求雙方要及時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
第一問: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 用人單位信息: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確保“雇主”身份清晰無誤。
- 勞動者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個人身份一目了然。
- 合同期限:明確起始與終止時間,讓職場旅程有始有終。
- 工作內容與地點:界定崗位職責,知曉工作場所。
- 工作時間與休假:合理安排,勞逸結合。
- 勞動報酬:薪資多少,何時發放,明明白白。
- 社會保險:五險(或更多)齊全,保障未來無憂。
- 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健康至上。
- 其他法定事項:法律要求,不可或缺。
第二問: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答: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第三問:在公司上班沒有簽勞動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辦?
解決辦法如下:
- 當事人和老板協商解決,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 當事人如果和老板協商失敗,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
-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 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問:勞動合同期限未滿,能不能辭職?
答: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勞動者能辭職。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試用期時提前三日告知單位,在期限期滿后,勞動合同就解除。
第五問: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問: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抵押證件要配合嗎?
答: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注意: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社保篇
第一問:社保必須繳納嗎?
答:必須!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放棄。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僅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需繳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二問:社保繳納時間?
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問:試用期繳納社保嗎?
答:必須繳納。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篇
試用期時長與薪酬?
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殘疾人就業后的權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但作為主角的我們,更應主動出擊,用知識武裝自己,用溝通搭建橋梁,用證據捍衛權利,用成長書寫輝煌。讓我們攜手并進,在這條充滿希望的職場之路上,共同守護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綻放生命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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