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我國《刑法》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法條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涉案財物的處理】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條文解讀
本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所謂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如盜竊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貪污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等。所謂追繳,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強制收歸國有。例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進行追查、收繳;對于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轉移、隱藏的贓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也要責令其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退賠。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2.對于追繳和退賠的違法所得,如果是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這里所說的被害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損壞或者已經不存在的,應當折價退賠。這一規定主要是要求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于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所獲得的他人的合法財物,在查明情況后應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利益。
3.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以及淫穢物品等。對違禁品,不管屬于誰所有,法律規定都應予以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供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而使用的屬于他本人所有的錢款和物品,如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賭博用的賭具等。如果這些財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財物,財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也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扣押的,應當等到案件審理結束后,再發還給財物所有人。
4.對于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上繳國庫,是指結案以后,由最后結案的單位統一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如用于單位蓋辦公樓等;也不得隨便處理,如不得私自低價變賣或者分給單位職工等。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8月26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粵法刑經文字第42號《關于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法院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違法所得都由自己揮霍,無法追繳的,應責令被告人退賠,其家屬沒有代為退賠的義務。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財產中有其個人應有部分的,只能在其個人應有部分的范圍內,責令被告人退賠。
二、如果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對這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屬均有退賠義務。
三、如果被告人對責令其本人退賠的違法所得已無實際上的退賠能力,但其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賠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慮其具體情況,收下其親屬自愿代被告人退賠的款項,并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款項。
四、屬于以上三種情況,已作了退賠的,均可視為被告人退贓較好,可以依法適用從寬處罰。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并必須執行,屬于以上第一、二兩種情況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賠的款項;屬于以上第三種情況的,其親屬自愿代為退賠的款項,法院不應接收。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 法[2002]139號)
二十三、關于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違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處理問題
在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對發現的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違法所得以及屬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及時追繳,依法予以查扣、凍結。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凍結存款證明文件等材料隨案移送,對于扣押的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已經依法先行變賣、拍賣的,應當隨案移送變賣、拍賣物品清單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錄像資料;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凍結存款證明和變賣、拍賣物品清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決走私罪案件時,應當對隨案清單、證明文件中載明的款、物審查確認并依法判決予以追繳、沒收;海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上繳中央國庫。
二十四、關于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況下走私違法所得的追繳問題
在辦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對于走私貨物、物品因流入國內市場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應當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進出口完稅價格認定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走私貨物、物品實際銷售價格高于進出口完稅價格的,應當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認定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走私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的通知
(2006年4月30日 法[2006]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日前,據海關總署反映,有的地方法院在審理走私刑事案件中有不判或部分判決涉案贓款贓物的現象。對人民法院沒有判決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海關多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沒收或收繳,從而導致行政訴訟等不良后果。為嚴肅規范執法,現就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關于刑事案件贓款贓物的處理問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已經規定的很明確。《海關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走私罪案件時,應當對隨案清單、證明文件中載明的款、物審查確認并依法判決予以追繳、沒收;海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上繳中央國庫。”
據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走私犯罪案件時,對涉案的款、物等,應當嚴格遵循并切實執行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作出追繳、沒收的判決。對于在審理走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與海關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對于遇到的適用法律的新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9〕13號)
四、關于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
貪污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
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刑法第六十四條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13號
為進一步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條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 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移送執行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第九條 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十條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 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釋〔2016〕9號
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八條 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九)中國銀監會 公安部關于印發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16〕41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及時返還問題的工作部署,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銀監會、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減少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確保依法、及時、便捷返還凍結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
本規定所稱凍結資金,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銀行賬戶實施凍結措施,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資金。本規定所稱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職責、范圍、條件和程序,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檢查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返還工作,并就執行中的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將所涉資金返還至公安機關指定的被害人賬戶。
第五條 被害人在辦理被騙(盜)資金返還過程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機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應的工作。
被害人應當由本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本人不能辦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委托關系的真實性。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的,應當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續。
第六條 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凍結涉案資金后,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向凍結公安機關或者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提出凍結涉案資金返還請求的,應當填寫《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申請表》(附件1)。
凍結公安機關應當對被害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經查明凍結資金確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無爭議的,制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流向表》和《呈請返還資金報告書》(附件2),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出具《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決定書》(附件3)。
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與凍結公安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凍結公安機關移交受、立案法律手續、詢問筆錄、被騙盜銀行卡賬戶證明、身份信息證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凍結公安機關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決定。
凍結資金應當返還至被害人原匯出銀行賬戶,如原銀行賬戶無法接受返還,也可以向被害人提供的其他銀行賬戶返還。
第七條 凍結公安機關對依法凍結的涉案資金,應當以轉賬時間戳(銀行電子系統記載的時間點)為標記,核查各級轉賬資金走向,一一對應還原資金流向,制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涉案資金流向表》。
第八條 凍結資金以溯源返還為原則,由公安機關區分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返還:
(一)凍結賬戶內僅有單筆匯(存)款記錄,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
(二)凍結賬戶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
(三)凍結賬戶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無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騙(盜)金額占凍結在案資金總額的比例返還(返還計算公式見附件4)。
按比例返還的,公安機關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間內被害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就返還凍結提出異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核。
凍結賬戶返還后剩余資金在原凍結期內繼續凍結;公安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在凍結期滿前依法辦理續凍手續。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啟動新的返還程序。
第九條 被害人以現金通過自動柜員機或者柜臺存入涉案賬戶內的,涉案賬戶交易明細賬中的存款記錄與被害人筆錄核對相符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返還。
第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資金返還工作時,應當制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附件5),由兩名以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持本人有效人民警察證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前往凍結銀行辦理返還工作。
第十一條 立案地涉及多地,對資金返還存在爭議的,應當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一個公安機關負責返還工作。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返還時,應當對辦案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進行審查。對于提供的材料不完備的,有權要求辦案公安機關補正。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協助公安機關辦理返還。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現場無法辦理完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回執反饋公安機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留存《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原件、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并妥善保管留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承辦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違法辦理資金返還,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應當加強對新型電信網絡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協助公安機關資金返還義務的,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相應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共同解釋。執行中遇有具體應用問題,可以向銀監會法律部門和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1.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申請表
2.呈請返還資金報告書
3.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決定書
4.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
5.資金返還比例計算方法
附件信息
1、附件1.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申請表(含附件2-附件5).doc
(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4次會議、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7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6〕25號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用于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專門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沒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6〕32號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并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十二)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7〕25號
第五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
(三)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
(四)他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
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虛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法〔2018〕1號
二、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8〕1號
七、依法處置涉案財產
2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訴訟需要,應當依法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涉案財產。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會同工商、稅務、國土、住建、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全面調查涉黑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資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數額,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合理估算。
27.對于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涉案財產,應當全面收集、審查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組織活動資助或主動提供的財產;
(4)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資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28.違法所得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
(2)對方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的;
(3)對方是因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
(4)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的。
29.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30.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
31.對于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者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應予以返還。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九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9〕11號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后如有剩余,應依法予以沒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取得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準確處置涉案財產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隨案移送財產進行處理時,應當列明相關財產的具體名稱、數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財產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并另附清單。
15.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財產;
(4)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16.應當追繳、沒收的的財產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4)第三人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涉案財物的。
17.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返還:
(1)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
(2)有證據證明確與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18.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后,對于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后,依法及時返還。
四、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19.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對于證明前款各種情形的證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調取。
20.本意見第19條所稱“財產無法找到”,是指有證據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但無法查證財產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21.追繳、沒收的其他等值財產的數額,應當與無法直接追繳、沒收的具體財產的數額相對應。
五、其他
22.本意見所稱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見所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斂、獲取的財產直接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購買彩票中獎所得收益等;
(2)聚斂、獲取的財產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賭博贏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貸所得收益、購買并販賣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斂、獲取的財產投資、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
(4)聚斂、獲取的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中,與聚斂、獲取的財產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5)應當認定為收益的其他情形。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署緝發〔2019〕210號
五、關于涉案貨物、財產及運輸工具的處置
對查封、扣押的涉案成品油及易貶值、不易保管的涉案船舶、車輛,權利人明確的,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或者申請,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固定證據和留存樣本后,可以依法先行變賣、拍賣,變賣、拍賣所得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依法處理。
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應當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物經審查后應當返還的,應當通知原主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三個月無人認領的,依法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
對用于運輸走私成品油的船舶、車輛,按照以下原則處置:
(一)對“三無”船舶、無法提供有效證書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收繳或者移交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二)對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車輛或者假掛靠、長期不作登記、虛假登記等實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車輛,作為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三)對所有人明知他人實施走私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船舶、車輛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或者有其他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船舶、車輛改裝為可裝載油料用的船舶、車輛,或者進行偽裝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許實際承租人將船舶、車輛改裝為可裝載油料用船舶、車輛,或者進行偽裝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車輛用于走私受過行政處罰,又出租、出借給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團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實的實際承運人信息,或者提供虛假的實際承運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明知的情形。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印發 《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高檢發〔2020〕12號
第一條 為規范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第三條 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查明;
(三)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于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追繳到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調查、審查權屬關系。
對于權屬關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前一辦案環節補充查證,或者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制作返還財物清單,注明返還理由,由接受個人、單位或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將清單、照片附卷。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說明返還的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未快速返還而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移送機關應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了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于管理環節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 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百三十八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鑒定、估價,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附卷備查;權屬不明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部分應予扣除。
第四百四十三條 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用于投資或者置業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應當追繳。
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用于投資或者置業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涉案財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當追繳。
第四百四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
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寫明追繳、退賠的金額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已經發還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
第四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判決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
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第四百四十六條 第二審期間,發現第一審判決未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處理。
判決生效后,發現原判未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的,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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