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以及相關條款為治理以人機合成創造力為代表的人工智能創新 生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人形機器人產業迎來快速發展。圖 /王欣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創新活動中的運用,人類使用人工智能進行發明創造日益頻繁,形成了新的人工智能創新生態。美國知識產權學者由此提出了“人機合成創造力”的概念,其被視為人類創造力的人機合成性替代物。
人機合成創造力的發展與廣泛應用,帶來了無法由技術化解的社會沖擊,也對知識產權制度、創新政策及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新的挑戰。
人工智能創新生態對公共利益的挑戰
人機合成創造力具有創造門檻低、成本低、效率高、需要存儲的個人知識少等特點。一方面,通過實現工程化的最大似然概率邏輯推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表觀形式已與人類創作內容無異,展示出強大的創造力。另一方面,人類自然語言與機器語言轉化的技術突破使創造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主體從相關專業領域技術人員拓展到不具備任何技術背景的一般人員。
這些特點使得人工智能的出現與發展一定程度上與知識產權制度意義更加類似。兩者都善于挖掘人類的既有知識成果,降低了社會各群體獲取知識的成本和開展科技創新的門檻、成本與風險,支撐技術的最新發展,助力實現人類創造的多樣性。
但是,人機合成創造力的發展與廣泛應用必然帶來無法由技術化解的社會沖擊: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依賴大數據,數據采集與使用過程可能涉及侵犯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等問題;人工智能正打破現有社會結構的平衡。它的廣泛應用必將導致閑置勞動力,增加人類使用人工智能輔助創新的依賴性,甚至沖擊社會倫理 ;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不均衡會加劇世界資源分配不平等。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特點在于迭代式更新,人工智能技術分享不充分必然加劇世界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差距。
基于這些沖擊,如何在低成本獲得、整合與分享知識的情況下持續 有效地激勵人類創造力并維護其他基本人民權利,是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等創新政策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的新挑戰。
知識產權制度維護公共利益
知識產權制度以人類創造力為核心,是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及人的全面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該制度的意義在于鼓勵科技創新與維護消費者利益,從而增加社會福利。如何通過知識產權制度有效激勵前沿技術創新與應用,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是該制度要解決的長久基本議題。
為綜合提升公共利益,近年來我國在規范知識產權的“入口”與“出口”的相關基本法律規定上進行了進一步加強與優化。
在引導知識產權的規范申請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近年來加大力度起打擊申請、代理非正常專利或商標的情形,2022年發布《關于持續 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通知》,2023年發布《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 辦法(試行)》。這些舉措的目的在于提高知識產權質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降低由低質量專利或惡意注冊商標所帶來的不必要的社會交易成本與不良國際影響。
在知識產權運用方面,2021年專利法新增第二十條,嚴格控制與排除濫用專利權行為,同時增設開放許可等特別許可類型,在強制許可的規定上更加靈活地促進專利運用。該舉措目的在于維護高專利質量,降低由專利所帶來的不必要的社會交易成本。
此外,為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旨在加快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在整套制度下,以上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或法律條款尤其對引導知識產權申請與運用初見效果。
在申請方面,一方面,抗病毒產業鏈、數字技術產業鏈等對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響的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數量不斷攀升;另一方面,自2022年,我國市場對商標囤積的熱度削減,全國商標申請總數出現持續下調。
在運用方面,我國知識產權運用穩中有升,知識產權使用費進出口額在過去3年逐步攀升。行政機構也在市場治理中對知識產權與市場經濟呈現尊重態度。自專利法2008年新增強制許可條款以來,有關部門并未對任何專利執行該條款。即便面臨新冠肺炎疫情這樣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我國面對艱巨的獨立開發新藥與疫苗的攻堅工作與同期國外的最新抗疫醫藥成果,卻并未對任何藥品專利實施強制許可。雖然部分藥企主張推動強制許可使用,但對強制許可謹慎與謙抑的行政與執法態度在抗疫藥品的國際合作上確實已為我國帶來明顯了的國際信 任。例如,5家中國藥廠獲得了免費授權生產輝瑞新冠口服藥瑞派樂的資格。
制度調節人工智能的負面影響
知識產權制度是引導規范且積極地開發與使用人工智能以維護公共利益的核心保障。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以及相關條款為治理以人機合成創造力為代表的人工智能創新生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比如在專利申請方面,202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鍵數字技術專利分類體系(2023)》,明確細化了對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專利技術分類,為引導與管理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作出了有效部署。
但在全面規范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申請與運用以維護公共利益方面還有提升空間,否則可能會阻礙人工智能技術的規范運用,甚至激發該技術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筆者認為,應具體考慮以下幾點建議。
其一,明確專利法第五條非正常申請的情形對人工智能技術的限制。數據爬取、智能換臉等技術既有應用價值,也存在法律或道德爭議,是當前各界積極嘗試治理的對象。獲取專利是對技術應用的鼓勵,一方面推動技術公開與傳播,另一方面激勵發明人推廣該技術。人工智能技術能力與影響力大,一旦造成違法或違反社會道德的后果,事后治理成本高。因此,專利制度不能擱置第五條,忽略人工智能潛在的其他不良法律或社會問題,而應通過駁回申請或判定無效的方式,引導社會開展有益的人工智能技術研究。
其二,明確規范使用人工智能進行發明創造或專利申請撰寫的行為。2024年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已兩度發布指南,明確了針對使用人工智能技術輔助的發明專利申請可能會適用的特殊審查要求以及使用人工智能技術輔助撰寫專利申請時發明人和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對人工智能技術在發明創造與專利申請撰寫過程中的使用避而不談,不會阻礙人工智能技術的使用,但會導致低質量專利的累積,加劇不必要的后續審查負擔與社會交易成本。同時,一味放縱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使用會加劇不同規模企業間的創新差距。長此以往可能會造成人類創造力低下的不良后果,違背現代專利制度的初衷。
其三,采納著作權法定許可作為早期激勵人工智能開發的政策調節工具。與專利法明確規定針對半導體技術可以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不同,著作權法尚未針對任何技術領域對著作權設定法定許可。以美國立法經驗為例,在新類型數字技術發展早期,法律保護的利益更多是在于促進技術本身的應用與發展,從而期待技術帶動經濟發展,因此在立法與法律實施的平衡上對私有權保護會處于相對薄弱的狀態。當技術發展逐漸成熟,技術產品普及應用,再調整立法,以設定法定許可的方式 確保技術的繼續普適性運用,并對著作權人進行補償。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爆發式發展早期,但使用著作權作品進行高質量的算法訓練卻存在法律不確定性,尤其會阻礙很多小企業嘗試開發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
其四,推動立法治理商標惡意 搶注與惡意訴訟問題。雖然多個法院發布典型案例,針對規制商標惡意搶注或惡意訴訟問題作出了典范,但是在缺乏立法性明確的情況下,面對由于搶注商標而造成的市場商品混亂、市場管理混亂的情形,地方基層行政執法部門難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當人工智能技術進一步降低了復制和仿制成本,缺乏對惡意搶注 商標問題的系統化治理會進一步增加消費者對商品的篩選成本,有悖商標法本意。
人工智能的技術突破既為人類社會帶來價值,也帶來諸多風險和挑戰,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引發巨大的公共安全危機。為實現人工智能技術為社會帶來的積極效果,知識產權應積極發揮其制度性作用,激勵人工智能技術開發,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規范使用。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4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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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校:范曉華,審讀: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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