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奇古怪強奸案08:網上賣迷奸水,被判強奸罪。
一渣男想迷奸小師妹,就在網上買了迷奸水。
騙師妹喝了奶茶后,卻不知道下一步怎么辦,于是,偷偷微信請教商家如何辦。
商家指導后,強奸成功。結果,渣男和商家,一起被判強奸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強奸參考案例10:網上賣“迷奸水”并指導使用,被判強奸
明知他人強奸而提供迷奸藥并網絡指導如何使用 構成強奸同案犯——張某某走私毒品、強奸案
2023-06-1-356-025 / 刑事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2023.04.12 / (2022)蘇05刑初68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藥品實施搶劫、強奸等犯罪,而從境外購買并走私入境后販賣、運輸給他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通過網絡向他人傳授精神藥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實施強奸犯罪,仍實時傳授迷奸手段提供幫助,構成強奸罪,依法數罪并罰。
韓某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強奸、傳授犯罪方法 ,張某某走私毒品、強奸案 ——走私、販運精神藥品及相關次生犯罪的罪名適用
關鍵詞:刑事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 精神藥品 強奸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韓某某明知三唑侖(俗稱“德小三”“日醫工 ”“25”)、溴替唑侖(俗稱“德溴替”)、咪達唑侖(俗稱“力”“力水 ”)等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且他人為實施強奸等犯罪而購買,仍以牟利為目的,多次販賣給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等人,并明確告知上述藥品需從境外購買發貨。韓某某收取下家張某某、謝某某等人付款后,聯系Telegram用戶名 為“@yijiade ”“@GermanyLiu”等上家,通過支付寶轉賬或網絡支付虛擬貨幣等方式支付藥品錢款,采用偽裝藥品外包裝、隱匿收件信息等手段,將三唑侖 、溴替唑侖、咪達唑侖等精神藥品從境外郵寄入境至全國各地買家,部分藥品系韓某某聯系他人境內郵寄。
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韓某某多次走私、販賣、 運輸共計三唑侖片劑150粒、溴替唑侖片劑120粒、咪達唑侖針劑92支,非法獲利人民幣38579元;被告人張某某走私溴替唑侖片劑20粒、咪達唑侖針劑15支 ,被告人謝某某走私三唑侖片劑20粒、咪達唑侖針劑12支。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張某某在購買三唑侖等精神藥品后,伺機物色迷奸對象,后得知其初中同學周某某住處有另一同住女性梁某,遂意圖迷奸梁某。 10月9日下午,張某某駕駛牌號為浙D1DXXX的車輛,從浙江省紹興市行駛至位于 杭州市蕭山經濟開發區的被害人梁某住所,欺騙梁某喝下事先溶解有三唑侖的奶茶。后張某某見梁某未完全昏迷,遂微信聯系被告人韓某某尋求幫助。韓某某在明知張某某正在迷奸他人的情況下,指導張某某如何補充三唑侖、注射咪 達唑侖等下藥事宜。張某某根據韓某某的指導再次欺騙梁某服下三唑侖,給梁某吸入七氟烷、注射咪達唑侖針劑,后趁梁某失去意識與之發生性關系。
2021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姚某(均另案處理),經 事先預謀,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某民宿,采用下藥致對方昏迷的方式,先欺騙被害人于某某(女)服下三唑侖,又對昏迷的于某某注射咪達唑侖,后和姚 某趁于某某失去意識,輪流與之發生性關系。
2021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謝某某為實施迷奸,以喝酒、吃飯為由進入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容州鎮被害人陳某某住所,趁陳某某不備將事先溶解的三唑侖溶液通過注射器注入酒杯,欺騙對方喝下,并趁陳某某失去意識,與之發生性關系。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韓某某明知向其購買三唑侖、咪達唑侖等精神藥品的買家意圖實施強奸等犯罪,仍通過微信聊天、發送視頻等方式,傳授如何使用上述精神藥品致他人昏迷的具體操作方法,以及迷奸他人過程的注意事項 、成功經驗、逃避偵查打擊方式等。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謝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2)蘇05刑初6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韓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 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韓某某明知三唑侖、溴替唑侖、咪達唑侖等系 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為目的,伙同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等人違反國家精神麻醉藥品管理規定和海關監管規定,從境外走私入境后販賣、運輸給他人。
被告人韓某某走私、販賣、運輸二十余次共計三唑侖片劑150粒、溴替唑 侖片劑120粒、咪達唑侖針劑92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
被告人張某某走私溴替唑侖片劑20粒、咪達唑侖針劑15支,被告人謝 某某走私三唑侖片劑20粒、咪達唑侖針劑12支,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毒品罪。
被告人張某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采用藥物迷暈方式,違背婦女意志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有輪奸情節,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韓某某明知他人正在實施 強奸犯罪,仍實時傳授迷奸手段幫助他人實施強奸,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韓某某通過網絡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被告人謝某某采用藥物迷暈方式,違背婦女意志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謝某某均犯有數罪,均予以數罪并罰。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謝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強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韓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謝某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 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韓某 某、張某某、謝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韓某某的違法所得予追繳。從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處查扣的三唑侖、咪達唑侖等毒品 ,均應當予以沒收。公訴機關指控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部分犯罪的時間、金額等事實或罪名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藥品實施搶劫、強奸等犯罪,而從境外購買并走私入境 后販賣、運輸給他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通過網絡向他人傳授精 神藥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實施強奸犯罪 ,仍實時傳授迷奸手段提供幫助,構成強奸罪,依法數罪并罰。
#春林刑事辯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95條、第347條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刑初68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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