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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經過是在2024年6月18日,浙江紹興一女子(當事人)賣了一塊價值四十萬的手表,對方在確認手表沒問題后,便將40萬元打進了女子丈夫的銀行卡。
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當女子剛賣完手表,當天晚上女子丈夫的銀行卡就被湖北十堰的叔叔凍結了,女子丈夫的銀行卡不但被凍結,其丈夫還被列為了“網逃”人員,兩天后湖北十堰的叔叔上門把女子丈夫帶進了紹興當地的拘留所。
同時,還被帽子叔叔告知他們收到的40萬元是十堰市當地受害者的涉詐資金,女子不得不湊齊40萬元,向凍結機關轉賬退賠四十萬元,其丈夫才得以被釋放,但表卻要不回來了。
這塊手表是她丈夫在某平臺購買,由于孩子出生后感染了疾病,經濟壓力較大,于是她老公于2024年6月18日將這塊手表出售,以此來緩解經濟壓力。
不僅如此,好多正常的商業活動和生活交易都在這種不合理的執法下如履薄冰,比如說電器公司賬戶因客戶原因被凍結、黃金生意因流水大莫名被指涉詐凍結等問題,同樣是手表,近期廣東一男子在二手交易平臺也是因為出售手表,收到涉詐資金后被凍結銀行賬戶。
浙江紹興的這位女士的案子,屬于很典型的三角騙局,而最后的結果是,其中施騙者獲利了一塊價值40萬的手表,湖北十堰的這位受害人沒有任何損失(浙江紹興女士退了40萬),而本應該由受害人承擔的40萬損失的責任,轉移給了這位無辜的女士,這位女士并沒有做錯什么,那么我就要發出靈魂三問了:
難道所有的責任都得女士一人承擔嗎?
受害者就沒有一點責任?
不應該追究真正犯罪者的責任嗎?
這到底是公安機關的不作為,沒有去追查犯罪的源頭,而去把本應由犯罪分子承擔的執法的成本和責任粗暴地甩給了一個不相干的老百姓,還是由于叔叔急于結案?辦案過程中有無違規操作還是別有隱情?這些都值得我們討論。
將心而論,當事人本身并沒有任何過錯,也是基于合法交易,因為普通公民沒有能力鑒別交易資金是否合法,但其資金確實來源于電詐資金,這二者之間在法理和邏輯上的沖突應該如何解決呢?
其實這就是一起電詐資金通過二手交易的買賣流入了賣家的賬戶,很多人好奇這錢怎么到賣家賬戶就變成了電詐資金呢,我們來還原一下事情經過:
騙子先騙了受害人,然后在通過二手交易平臺找到了浙江紹興的這位女子買手表,然后交易雙方繞過了平臺進行了交易,并讓受害人直接把資金轉入到了女子的銀行賬戶里面,女子也并沒有核實買家跟打款人的身份,騙子最后成功的通過這種三角交易,把騙取受害人的錢變成了手表,騙子獲利的也就是這塊手表,最后騙子再在線下通過典當行或者二手交易把手表折扣價賣出,從而變現!錢就這么洗白了。
騙子的這種操作手法,都是幾年前的老套路了,文叔是見怪不怪,一般騙子在對受害人行騙的時候,一定是不會暴露自己的身份的,基本都是用境外匿名的聊天軟件進行詐騙,也不會用自己的賬戶進行收款,根本無法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
所以在叔叔實務中處理這種案子的時候,因為無法確認詐騙犯的身份,所以真正的詐騙份子幾乎很難伏法。
而當事人女士是直接收取了受害人的贓款,屬于一級涉案卡,凍結收款方銀行卡也是正常操作,那么卡主本人從偵查方向來說也是具有重大嫌疑的,理應進行傳喚或者控制住配合調查,進一步排除是否是犯罪分子的幫兇,是否明知其犯罪而涉及幫信等違法行為。所以叔叔對女士的丈夫掛網逃或者進行拘留這個環節符合正常辦案流程并沒有什么毛病。
女士是否應該退賠這40萬呢?這筆退賠資金是否符合流程呢?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人用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只有在如下四種情形下才可以追繳:
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此外,該“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根據女士所說的具體情況,文叔認為,女士出售手表價格與市場價相當,且其對相關人員的犯罪行為不明知,無主觀故意,其當時的交易合理合法,屬善意取得該筆款項,因此,其收取的40萬元不應被追繳。
但,萬萬不該的是,女子的交易過程是有存在一定的問題的,他們雖然是二手交易平臺聯系的,卻并沒有通過平臺進行交易,對而是選擇了線下交易的方式,且這么大的金額女子也并沒有核實付款方的真實身份(買方跟付款方不是同一個人),收到錢后就把手表給了騙子了。
這里實際就是女子跟受害人都被騙了,實務中叔叔處理此種案件的時候(類似很多買賣黃金收到贓一樣),都是先追回贓款,最后再去追究犯罪份子的責任幫女士追回損失的手表。
其實這位女士在賣表的被騙的整個過程中都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第一,女士為什么不通過官方的二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呢?如果通過二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雙方的資金是會受到平臺的監管的,賣家發貨,買家確認收貨,然后平臺打款給賣家,這是正常的網購的流程,你并沒有跟受害者的資金產生直接接觸,是平臺打款給你的,所以你是不可能會收到贓款的。
再者,就算是騙子讓受害人直接付款到平臺,把手表郵寄給買家最后拿著手表跑路了,沒有點確認收貨超時,你也能收到平臺給你打的款,同時,你也能通過平臺找到買家的身份信息,找到詐騙者,為什么偏偏選擇場外交易呢?而且還是這么大的金額。
第二、女子在交易過程中一定是沒有審核買家的身份信息的,叔叔在訊問的過程中肯定也問過女子是否知道買家是誰,但凡女子在交易過程中已經盡到了核實買家身份信息的義務,這個人就能夠被抓到,贓物手表就可以追回來,且騙子的口供也能夠為女子洗脫嫌疑,所以女子連買她手表的人是誰她都不知道,這也不合乎常理,明擺者也是被騙了幫騙子洗錢。
所以,但凡女士能夠做到以上兩點,犯罪份子就不會冒著身份暴露的風險與女子交易,女子就不可能會收到贓款,也不會蒙受經濟損失,帶來這么大的麻煩。
這里還有一個法律關系就是女子同樣被騙去給騙子洗錢,女子就跟騙子就又是另外一個刑事案件了,根據贓款的流向,女子被騙的手表也屬于贓款,這個時候女子就應該去找騙子追責,去挽回自己的損失。
假如女子不退這40萬應該是怎么處理呢?
俗話說的好,捉賊要捉贓,捉奸要捉雙,找到了贓物但是沒有找到買家,客觀上現有的證據女子是直接收到了贓款,這對女子其實是不利的,但是同樣的,給女子定罪的證據客觀上也是不充分的,女子如果不退這40萬,叔叔如果輕易的給女子解卡,那么就意味著受害人的錢是一分錢都追不回來了,對受害人這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這種情況大概率是叔叔帶著女子跟當地的受害人進行協商退賠金額達成和解或者由凍結機關暫扣該筆資金,讓法院來做一個資金認定的判決。
我也非常同情這位女子,也相信她一定是被冤枉的,但是女子已經把40萬退回去了,這個錢也不可能在要回來,只能提供有限的信息協助凍結地的公安機關抓住這個買表的人,然后把贓物追回來,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這里面大概率是沒有什么陰謀論的,女士的丈夫掛網逃并進行拘留這個環節也是合規合法沒有什么毛病。
所以,各大網友,理性吃瓜,這位女子的案例也提醒了大家,在與陌生人發生買賣交易的時候能走平臺就一定要走平臺,如果非要走線下交易,那么你要做到核實對方的身份的義務,一定要買方跟付款人一定要是同一個人,千萬不要隨便接收陌生人的資金。做到這幾點,那么就算天王老子來了,你都可以不用去退這40萬了,也就不會存在什么“遠洋捕撈”發生在你身上了!
我是文叔,關注幣商事務所,專注加密圈法律法規,銀行卡司法凍結、兩卡懲戒申訴、幣商OTC、安全出U渠道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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