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C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2條規定,收集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并附有電子數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人有無法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照前兩款規定收集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附有關原因、過程等情況的文字說明,由辦案民警、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有人無法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情況。
被告僅調取了王某某的5張微信截圖,其收集的涉案電子數據不僅程序違法,且王某某微信截圖上原告支付嫖資的單號與王某某詢問筆錄中陳述的原告支付嫖資的轉賬單號不一致,也沒有調取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原告手機截圖證據,無法證明原告支付涉案嫖資的事實。
綜上,被告涉案執法行為,未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執行,致涉案行政處罰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于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收集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
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并附電子數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有人無法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照前兩款規定收集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附有關原因、過程等情況的文字說明,由辦案人民警察、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有人無法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情況。
三、收集轉賬截圖程序違法,嫖娼行政處罰被撤銷
微信、支付寶轉賬截圖、微信個人信息、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屬于電子數據,必須嚴重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首先應扣押原始介質,在無法扣押原始介質的情況下才能提取,無法扣押也無法提取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打印、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并附原因、過程的文字說明。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告收集微信截圖的程序違法,故微信截圖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排除掉該證據后,無法證實原告給王某某支付過嫖資,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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