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東部時間4月9日下午,一名亞裔乘客被芝加哥機場的3名安保警員從即將起飛的美聯航航班上強行拖走。過程中,這名亞裔乘客眼鏡脫落、滿臉鮮血且不斷抗議。據悉,這架航班的旅客在登機后被告知,由于機票超售將有四位旅客必須下機。這位亞裔乘客被美聯航選中后,以自己是醫生、第二天需要出診為由拒絕下機,從而招致警察的介入執法。
截至目前,美聯航的CEO已經向亞裔乘客致歉,一名涉事警員也已經被停職調查。如果再結合該亞裔乘客很快就被重新帶回原座,并未錯過該次航班,那么這起事件似乎已經得到妥善解決。出人意料的是,這件事非但沒有平息,而且還同時在太平洋兩岸的中美兩國網絡上引發輿論狂潮。甚至有人在白宮請愿網站上發起簽名,要求美國聯邦政府對該事件展開調查。
法治社會的一大特點就是,紛繁復雜的社會事件最終總能規約為法律事件,總能在法律的框架之下進行分析和解決。美聯航事件也不例外。對整個事件的解讀,如果偏離了美國的相關法律背景,除了會墮入各種陰謀論泥潭無法自拔外,對于該名亞裔乘客的權利保障或者對于解決北美普遍存在的超售機票、強制下機現象很難有多少實質性建樹。
乘客購買機票,就意味著乘客與航空公司之間訂立了運輸合同。航空公司有義務在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地點、用約定的航班將乘客運往約定的地點。因此,一旦乘客完成付款特別是已經被允許登上飛機,那么航空公司放棄承運義務顯然是典型的違約行為。此處存在一個流傳甚廣的法律誤解是:只要乘客買了票,航空公司就必須要承運;只要乘客登上了飛機,機組就沒有任何權力要求其下機。其實這種邏輯不僅在中國是不成立的,在美國的法律中同樣得不到支持。
在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中,義務跟權利一樣,都是存在位階和效力差異的。承運是合同義務,但這種義務的效力和位階并不高,遠達不到“不可撼動、不可挑戰”的程度。如果美聯航拒絕承運,那么其只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可。特別是考慮到美國法律允許航空公司超售,如果不允許美聯航對部分乘客“拒載”,客觀上必將導致整個航班“超載”,從而極大的危及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911事件后,美國頒行的《航空安全法》更是規定乘客登機后必須服從機長的管理和命令,機長有權讓任何乘客離開飛機。
盡管如此,當飛機超售導致超員時讓誰離開、如何離開仍然是一個可以在不同層面進行探討的問題。此次美聯航事件中,亞裔乘客因為最終并未被強制帶下飛機,因此航空公司并不需要對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整個過程中,由于其遭受了人身損害,那么他當然有權向有關的侵權責任主體進行訴訟索賠。根據美國交通部關于超賣的相關條款,航空公司對于超賣的座位需要乘客離開的,最高補償不超過1350美元。不過,如果這名亞裔乘客選擇提起人身損害之訴,賠償數額將遠超于此。
當然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方的過錯大小。身體損害是亞裔乘客的自殘行為導致還是警方的暴力執法造成?機組人員向機場警方求助時是否如實報告了事情經過?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調查、厘清。不論如何,有了中美兩個超級大國的輿論加持,再加上美國向來胃口超大的陪審團協助,如果這名亞裔乘客以人身損害為由起訴維權,很可能將獲得一筆不菲的賠償。[原載于《新京報》2017年4月12日“評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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