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業學校或本科高校的學生,通常都會在畢業前進行實習。學生實習,一般兩種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現在不再區分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通稱為崗位實習)。學生進行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但對于認識實習,沒有規定需要給予實習報酬。
實習報酬,也有單位稱之為實習工資、實習補貼。對于實習報酬,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就帶您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01
實習報酬按什么原則確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第十八條規定,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教育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普通本科高校實習管理工作的意見》(教高函〔2019〕12號)第11項規定,要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獲得合理報酬的權益,勞動報酬原則上不低 于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 80%。
可以看出,對于實習報酬的確定原則,以上兩規定并不一致。因《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系最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我們建議按該規定執行。
02
實習報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但在江蘇省,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還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文件中對實習報酬進行了特別的規定。如《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規〔2023〕4號)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問題來了,實習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何理解?舉個例子,如實習單位安排實習學生在2024年11月全月實習,每天實習時長8小時,單位按月向實習學生支付2490元(江蘇省月最低工資一類地區為2490元),就是符合要求?但還是要按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核算(江蘇省一類地區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4元,2024年11月共21天出勤工作日),支付4032元(21×8×24)才符合要求?
雖然廣泛認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律規定。但在這個問題上,相關規定還是將實習報酬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了。但《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沒有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月最低工資標準(該標準是針對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還是指非全日制小時工資標準。
個人認為,基于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實習單位并不需要像雇傭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繳納社保、繳存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按小時核算實習報酬,小時實習報酬不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03
實習學生加班實習的,如何支付加班費?
雖然普遍的規定是,不得安排學生崗位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也就是說原則上不能安排實習學生加班,但實踐中實習學生加班的現象并不少見。
這里又帶來一個問題,是否要支付實習學生的加班費?如果將實習學生比照全日制就業人員看待,也應當比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而如果將實習學生比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則非全日制不存在加班費的問題,也就是仍按原小時實習報酬標準結算超出時長的實習報酬,無需支付額外的加班費。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但個人認為,畢竟用人單位安排超時實習已屬不當,即便實習學生愿意加班的,從公平的原則出發,還是應比照勞動法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另外,《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04
實習報酬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中規定,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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