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是眾多民事糾紛中較為常見的幾類糾紛之一,越貼近生活有些時候就越難處理。因為這類案件在法律之中,往往還包含了復雜的情感關系。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更應當認真對待,多方注意,分階段、有條理地推進案件,不錯過任何一個關鍵時機,從而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撫養權、子女意愿、未成年人權益
01【基本案情】
當事人與丈夫于2010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已滿8周歲),雙方因家庭瑣事情感不合,長期缺乏有效溝通、矛盾不斷升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恢復,婚姻已名存實亡,當事人遂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依法判決分割財產,明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審案件判決結果對其十分不利,于是當事人委托我所陳思奇律師作為二審程序的代理律師。
02【辦理過程】
陳思奇律師接到委托后,立刻投入案件。通過與當事人積極全面的溝通,了解案件基本情況,構建邏輯框架。同時,陳律師著重關注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從女性視角出發,為當事人提供細致關懷。她與心理專業人士緊密合作,多次為當事人提供情緒疏導與心理支持,幫助其紓解負面情緒。
雙向互動的增加,不僅為陳律師提供了直接的案件信息,更為當事人在法律和情感上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幫助其平復心情,建立自信,更好地面對未來生活,同時也為后續的案件辯護和協商策略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證據搜集與整理的關鍵環節,陳律師及其團隊盡可能全面地收集有力證據,尋找多種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銀行流水和財產信息,指導當事人整理提供聊天記錄、支出單據、錄音等關鍵證據。經過耐心梳理,這些證據最終呈現為一份詳盡的,長達百余頁的證據手冊,為當事人的訴求提供了堅實的實際支撐。
面對當事人對孩子撫養權的強烈愿望,考慮到其身體狀況和親子關系上的情感付出,陳律師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展現出高度的同理心和卓越的溝通能力。她積極與法院溝通,充分表達當事人的實際困境和調解意愿。
通過前期不懈的堅持與努力,在庭審階段,陳律師關于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代理意見最終被采納,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二審這一重大結果的變更,不僅是對陳律師專業能力的肯定,也是對其全面精細關懷和人性化法律服務理念的最好證明,為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了實質性的支持和希望。
03【律師觀點】
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核心觀點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指導,特別是當子女已滿八周歲時,其個人意愿通常會成為解決爭議的重要考量因素。
代理此類案件時,重點在于展現當事人作為孩子撫養者的收入、能力和優勢。通過這些證據,能夠強有力地證明,其有能力提供一個充滿關愛、鼓勵和良好陪伴的成長環境,以及孩子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穩定的情感聯系和生活模式。
在本案中,律師指導當事人收集關鍵證據,比如當事人與孩子一起生活的影像資料、當事人的收入、撫養孩子的開支流水,以及男方在家庭教育上不適當的行為等多方面證據,來證明當事人撫養孩子更為適宜。
另一方面,一審庭審過程中,由于男方在詢問程序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提供了孩子關于離婚后生活選擇的意見。于是,在二審準備期間,本著保護孩子隱私與身心健康的原則,為了探明孩子的真實意愿并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在合適的情況下,當事人再次征詢了孩子的意見,孩子表達了更愿意與母親生活的想法。這對當事人爭取撫養權提供了充分的必要性。
另外,從情感角度出發,陳律師多次向法院提出當事人對孩子的情感之重,且生產和撫養孩子極為不易,孩子長期和當事人一起生活等事實因素。且本案中,當事人為撫養孩子長期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與金錢,與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聯系,也對爭取撫養權有非常強烈的意愿。因此,二審法院在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對涉案未成年人意見表現出最大的尊重。
離婚案件中,當撫養權存在爭議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無論是法理還是情理,都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重要考量原則。首先,物質條件是重要的審查點,法院會評估父母雙方是否有能力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條件,確保孩子的基本物質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其次,精神層面的考量同樣不可忽視,法官會關注父母對孩子的情感支持和陪伴孩子的時間,以及他們對孩子成長的引導和教育能力。
因此,倘若父母雙方都想要爭取撫養權時,應全面評估雙方在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上對孩子的影響,以及他們各自對孩子成長的貢獻,從而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判決。
【暢森律師提醒您】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單位。當婚姻走到盡頭瀕臨破裂時,孩子作為唯一的紐帶,是維護家庭成員關系的連接,也應當是父母關注的對象。盡管婚姻關系解除,但父母與子女的聯系卻不能因此斬斷。尤其是在離婚糾紛當中,更應當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關注孩子的意愿和想法,不要讓婚姻的裂痕成為他們人生的傷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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