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和兒媳貸款消費,張某出于對兒子的心疼,幫他們還了貸款。后來,張某得知兒子已經離婚,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之前自己幫忙償還的貸款。
2015年4月,王某在未告知妻子李某的情況下,從銀行貸款15萬元用于個人花費。2018年12月,王某和李某以李某名義,向銀行貸款20萬元用于生活開銷。2020年2月至6月,張某向兒子、兒媳轉賬22.81萬元,用于償還貸款。其間,張某還單獨向王某轉賬13.5萬元,用于償還其2015年所欠債務。
2021年9月,王某和李某協議離婚,未告知張某。張某得知二人離婚后,于今年4月12日將王某和李某訴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表示之前轉給他們的36.31萬元是借款,要求二人返還。
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貸款15萬元用于個人花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為歸還該貸款向其母親張某所借13.5萬元,應視為王某個人債務。其余22.81萬元是償還用于王某、李某共同生活花費的銀行貸款、信用卡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6月28日,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李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22.81萬元,王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13.5萬元。
李某、王某不服,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李某認為,張某轉賬的22.81萬元屬于贈與,不屬于借款。張某認為,13.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審庭審期間,承辦法官詳盡了解各方涉及的借款、還貸款細節以及資金的具體用途后,向王某釋明,13.5萬元借款是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單獨向張某借取,以償還個人貸款,因此該筆債務應被認定為其個人債務。同時,承辦法官向李某告知,張某已在微信聊天中明確表示,所有款項均是借給夫妻二人的,其認為張某的轉賬行為構成贈與,既缺乏事實依據,也無法律支撐。
最終,通過承辦法官對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前債務不同法律關系的闡釋,王某和李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李某承擔共同債務4萬元,并將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所有貴重物品給王某。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需坦誠相待,對共同財產和債務應充分溝通并共同決策。在處理與親友的金錢往來時,務必明確款項性質,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應嚴格區分,并妥善保存轉賬記錄、借條、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
來源:新疆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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