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是刑罰執行變更中的常見程序。作為對經司法裁判確定的刑罰非自然終結或變更的一種程序,減刑、假釋體現了懲罰犯罪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罰理念,直接關系到服刑人員的權益保障,更關乎國家司法權的權威和刑罰目的的實現。為了保障減刑、假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減刑、假釋制度運行的實質化監督,建立健全從提請到裁判再到撤銷糾錯的全流程監督機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減刑、假釋程序中檢察機關發揮監督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環節:
對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督。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服刑人員,監獄應當在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送檢察院征求意見,通報有關情況,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駐監所檢察室經審查后,對于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或程序的人員,可以向監獄提出口頭或書面檢察意見。征求意見后,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檢察院意見一并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監獄對檢察院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對減刑、假釋裁判的監督。依據《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規定,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意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存疑需要調查核實的,也應當聽取派駐監所檢察人員的意見。
對撤銷假釋的監督。依據社區矯正法及其實施辦法,社區矯正機構認為社區矯正對象具有撤銷假釋情形的,應當向原審法院或者執行地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并將建議抄送檢察院。法院作出相應裁定的,也要將裁定書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撤銷假釋活動和法院的裁定實施法律監督。
對不當減刑、假釋的糾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檢察機關若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當前,檢察機關正在全面落實最高檢黨組提出的“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工作要求。刑事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公里”。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和刑罰執行變更的監督是履行法定訴訟監督職能的重要方面。為強化新時代檢察機關對刑事執行和刑罰變更的法律監督,健全對減刑假釋活動的全流程監督機制,可以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優化。
首先,更新監督理念,維護程序正義。隨著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發展,減刑、假釋制度應當被視為刑事訴訟活動在刑罰執行階段的延續,本質上屬于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法定和程序正義原則,加強權力制衡和權利保障。加強對減刑、假釋法律監督的目的,一是保障與減刑、假釋相關的提請和裁決依法定程序作出,防止權力濫用、腐敗滋生和對確定刑罰的無序更改,維護刑事判決的權威性;二是保障減刑、假釋程序的運行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理念和程序正義原則,保證罪犯平等公平地依法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
其次,完善減刑、假釋監督方式。目前,檢察機關對刑事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形式是“派駐+巡回”。在強化刑事執行監督的背景下,各地檢察機關在鞏固和深化“派駐+巡回”工作模式的基礎上,探索了更為豐富的檢察監督方式,出現了“派駐+巡回+科技”“派駐+巡回+專項+科技”等監督機制,因地制宜,多措并舉,提高質效。同時,為提升監督質效,檢察機關還要注意用好法律賦予的調查核實權,不斷豐富其他監督方式。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在減刑、假釋程序中,檢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核實權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與服刑人員談話,接收服刑人員申訴控告舉報信件,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查閱相關會議記錄和刑罰執行機關的計分考核材料,與社區矯正機構核實其調查評估意見,向法院了解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等,都是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程序中可以依法采用的調查核實手段。
再次,健全對減刑假釋的全流程監督機制。一定意義上說,檢察機關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活動的監督是一種“事前”監督,對法院審理裁定活動的監督是“事中”監督,對撤銷假釋的監督和糾錯程序屬于“事后”監督,由此形成對減刑假釋活動的全流程監督。在“事前”監督中,派駐檢察要注意發揮日常性、經常性、實時性的優勢。在具體減刑、假釋工作中,駐監所檢察官要綜合運用查閱卷宗、個別詢問等調查核實手段,認真核查擬被提請減刑、假釋的服刑人員名單。既要審查被提請服刑人員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標準,也要審查刑罰執行機關在減刑、假釋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上是否適當。在“事中”監督中,檢察機關出庭人員要充分參與法庭對減刑假釋的實質化審理,認真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是否符合減刑假釋適用條件發表意見。同時,檢察機關要對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程序性事項的監督和對實質性審查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實質性審查的監督包括審理法庭是否認真審查減刑、假釋的證據性材料,對于存疑部分是否進行庭外調查核實等,監督法院嚴格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在“事后”監督方面,檢察機關應主動填補“事后”監督缺位。建議糾正錯案和監督撤銷假釋都屬于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事后”監督的范疇,檢察機關要對不當減刑、假釋的裁判予以監督糾錯。不僅對于檢察機關認為法院裁定減刑、假釋不當的案件,對于監獄提請假釋、檢察機關審查同意而法院裁定不予假釋、但缺乏充分理由和證據的案件,檢察機關也應當強化監督,并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方式啟動糾錯程序。此外,檢察機關還應當針對目前撤銷減刑監督缺位的情況開展對策研究,進行試點探索,為完善撤銷減刑制度提供實踐樣本。
最后,發揮數字檢察作用,推進數字賦能助檢。減刑、假釋執行監督數字檢察的建設重點主要有:一是構建與刑罰執行機關、法院以及社區矯正機關之間的數據流轉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強檢察機關系統內部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數據庫協作配合,不斷健全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反饋機制和分流程序,暢通監督線索來源渠道。檢察機關要與刑罰執行機關、法院建立良好的協作機制,進一步拓展信息共享的線上渠道,暢通線上平臺的案件流轉和信息交互。還可以大數據模塊為基礎,在現有的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塊上升級數據的多渠道采集,依托網絡爬蟲、自然語言處理等技術從互聯網等外部渠道采集數據,對相關的公開信息和關聯信息直接進行抓取,然后利用后臺分析和比對梳理數據,以便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人員進行更有針對性的調查核實。通過構建減刑、假釋案件大數據庫,以相關案例特別是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作為大數據庫的內容來源,對類案的關鍵詞、調查核實關鍵手段進行歸類,通過人工智能使后臺信息碰撞比對,實現關聯案件的自動串并、提示以及根據領域分類或者關鍵詞、關聯性進行搜索。檢察人員借助此“智識庫”,對全國范圍內的類案信息進行檢索或比對,有助于對減刑、假釋中的統一法律適用進行有效監督。[文章原載于檢察日報2024年11月12日第03版,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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