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律師與訴訟代理制度概述
據《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二審案件訴訟代理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我國兩審終審訴訟制度,任何一個案件經過二審審理作出判決后,即為生效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對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或者抗訴的權利,但是,申訴或者申請再審在人民法院未裁定中止執行原判決的情況下,是不停止執行的。這意味著,二審案件的判決,對當事人權利的實現意義重大,當事人應當把握好這一機會。
第一節兩審終審訴訟制度概述
一、兩審終審制度概述
兩審終審制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是指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施行后,四級兩審終審制正式形成。“四級”即將中國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上都是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制”是指任何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法院審結后,即發生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二、關于兩審終審制度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就是指某一案件至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理的第一審(初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
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法院必須按照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的是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訴訟案件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部分民事案件,則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等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終結的訴訟制度。
(三)行政訴訟兩審終審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適用兩審終審制,即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
雖然兩審終審制度是我國的基本訴訟程序制度,但是,也存在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外,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后,才能發生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我國兩審終審制的4 種例外情形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決、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
(4)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四、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意義
實行兩審終審制不僅有利于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而且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兩審終審制的審級不多,更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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