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山東魚臺縣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案號為(2022)魯0827刑初264號判決書認定仇某某2001年7月至8月在其住所和經營飯店組織未成年賣淫,2001年8月11日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魚臺縣公安局刑拘,2001年10月10日又被取保候審;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間,仇素玲又涉嫌組織賣淫,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07年3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審。
為此,網友提出八大疑問,
1.從2001年到到2022年長達20余年為何擱案未予刑事處罰?
2.2001年以涉嫌組織賣淫刑拘,為何不見其同伙落網?
3.2005年重操舊業是否與2001年未被刑事打擊有關聯?
4.2001年和2006年當時接辦民警是誰?為何終止刑事調查,并辦理取保侯審?
5.從判決內容來看,當時檢察院已經批準逮捕,批捕罪名是什么?批準檢察官是誰?涉及未成年女性為何后續沒有監督辦理?
6.為何時隔20余年,突然到2022年又發現重辦此案,重辦理由是什么?
7.為何20余年后,起訴罪名從組織賣淫罪重罪(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變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僅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8.案涉未成年是否受到性侵等暴力犯罪?哪些人與未成年發生了性關系有無查清?!
有法律人士稱,如果內容反映屬實,則辦案人或涉嫌徇私枉法—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司法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的。對網友反映的內容,相關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做出回應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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