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指南
向家庭暴力說“不”!
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人格權行為禁令的一種使用方式,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實現人格權請求的具體途徑,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質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書方式依法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個法律文書。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是什么?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擴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家庭暴力。
四、誰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還完善和擴大了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主體范圍,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的當事人外,明確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
五、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向哪家法院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訟費用如何收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15號)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不收取訴訟費用。
七、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一
有明確的申請人、被申請人(一般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或國籍、住所地、聯系方式);
二
有具體的請求(比如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其家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三
有事實及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申請人應提供諸如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家庭暴力懲戒書、就醫記錄、傷情照片、聊天記錄等文字記錄及錄音錄像等證據用以佐證發生了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準備哪些材料?
01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模板如下)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生,民族/國籍,住所地……,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生,民族/國籍,住所地……,聯系方式:……
申請事項
1.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3.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的住所、工作單位;
4.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5.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6.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內容。
(備注:申請人可在此申請事項范圍內,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備注:本部分需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等事發經過,以及申請人因家庭暴力受到的具體傷害、采取的救濟行為等情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手寫簽名)
xxxx年xx月xx日(手寫日期)
02
證據
一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證復印件、戶籍摘抄、戶籍口卡信息、結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等);
二是,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相關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前述相關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3.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4.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5.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6.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7.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8.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10.傷情鑒定意見;
11.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九、申請人不會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錄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應當在立案大廳或者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供導訴服務。
十、人身安全保護令需多久審理完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十一、人身安全保護令證明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十二、人身安全保護令與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認定是否有關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的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具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申請人有過錯是否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十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十五、被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十六、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需向誰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十七、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圖 | 來源于網絡
文 | 民事審判庭
編 | 童 瑤
審 | 林俊臣
簽 | 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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