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淶源縣人民政府官網公開了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對淶源青玉礦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淶源青玉礦業有限公司將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在廠區后山溝進行傾倒、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該公司需繳納罰款十萬元。
根據該決定書,淶源青玉礦業有限公司將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在廠區后山溝進行傾倒、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于法定罰款金額,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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