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諸暨分公司等五家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市監處罰〔2025〕5—9號),對五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作者 | 布魯斯
素材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
7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外公布了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諸暨分公司等五家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市監處罰〔2025〕5—9號),對五家企 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這一案件揭示了電信基礎設施領域存在的“價格同盟”現象,也凸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在民生基礎設施領域維護公平競爭的持續努力。
運營商合謀劃分市場、固定價格,各罰50萬元
根據處罰決定書披露,2020年7月至9月期間,中國電信諸暨分公司、中國移動諸暨分公司、中國聯通諸暨分公司三家基礎電信運營商,與中移建設浙江分公司、浙江通信產業服務紹興分公司兩家施工單位,通過召開協調會、印發文件等形式,達成了固定價格、劃分市場的壟斷協議。
具體而言,五家企業成立了“有線通信基礎設施聯合建設辦公室”,制定了統一的價格標準:每個住宅用戶按750元收費(其中300元為場外配套及維護費,450元為紅線內建設費用),并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按照350元、200元、200元的標準分別與三家運營商簽訂合同。同時,他們還劃分了地理市場——浦陽江東面由中國電信牽頭,西面由中國移動牽頭。更甚者,五家企業還約定對不配合的開發商收取額外費用,并拒絕為其提供網絡接入許可。
這種赤裸裸的價格固定和市場劃分行為,直接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關于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規定。雖然企業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前停止了違法行為,但已經構成了壟斷協議的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立案于2021年4月,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而反壟斷法在2022年8月進行了修訂。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最終適用了修改前的反壟斷法,按照“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對五家企業各處以50萬元罰款。 由于該案違法行為未實際實施,且適用了處罰較輕的舊法, 這一處罰力度與近期其他壟斷協議案件相比明顯較輕。
民生領域反壟斷持續深化,企業亟需完善反壟斷合規體系
浙江諸暨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持續加強民生領域反壟斷執法,2024年已公布多批典型案例,涉及燃氣、水務、醫藥等多個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在這些案例中,既有經營者之間的橫向壟斷協議,如新疆5家巖棉企業通過協議限制產量、固定價格;也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如海南昆侖港華燃氣限定房地產開發商只能選擇其施工服務和指定材料。
電信基礎設施作為數字經濟的“底座”,其公平競爭狀況直接影響廣大用戶的網絡體驗和費用支出。該案中運營商通過“聯建辦”形式實施的壟斷行為,實質上剝奪了房地產開發商和終端用戶的選擇權,人為抬高了網絡接入成本。這種行業“潛規則”若不及時制止,將嚴重阻礙數字經濟發展和民生福祉改善。
浙江諸暨電信壟斷協議案雖然罰款金額不高,但給企業敲響了警鐘。隨著反壟斷執法常態化、精細化,任何試圖通過“價格同盟”等方式規避競爭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風險。特別是國有企業、公用事業企業更應發揮合規表率作用,而非利用市場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
對企業而言,建立完善的反壟斷合規體系已刻不容緩。這包括:定期開展反壟斷培訓,特別是對銷售、市場等關鍵崗位;建立重大經營決策的反壟斷審查機制;避免與競爭對手討論敏感信息如價格、市場劃分等;在參與行業協會活動時保持警惕,防止淪為壟斷協議的平臺。
對監管部門而言,仍需加強重點行業反壟斷合規指引,通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幫助企業明確合規邊界。同時,可考慮對電信、能源、醫藥等關系民生的重要行業開展專項合規促進活動,防患于未然。
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新型壟斷行為也將不斷涌現。反壟斷執法只有與時俱進,才能有效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浙江諸暨這起案件雖然只是反壟斷執法長卷中的一頁,但其警示意義不容忽視——在法治化營商環境下,任何企業都不能凌駕于競爭規則之上。
附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諸暨分公司等5家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諸暨分公司等5家企業涉嫌達成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2025年6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F予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市監處罰〔2025〕5—9號)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市監處罰〔2025〕5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諸暨分公司;
負責人:李某;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XXXXXXXXXXXXXXXX;
住所:浙江省諸暨市XXXXXXXXXX;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國有控股);
經營范圍: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2021年4月12日,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等5家企業涉嫌達成壟斷協議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等材料,對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論證,并多次與當事人溝通,聽取陳述意見。
2025 年 6月19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等5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諸暨市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項目通常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具體建設單位。當事人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諸暨分公司(以下簡稱“諸暨移動”)、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諸暨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諸暨聯通”)是諸暨市駐地網通信源的運營商;中移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中移建設”)、浙江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紹興通服”)是具有駐地網建設資質的施工單位,五家企業均可以單獨參與諸暨市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項目的投標,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二)當事人等5家企業達成了固定價格、劃分市場的壟斷協議。
2020 年 7月14日,當事人與諸暨移動、諸暨聯通、浙江中移建設、紹興通服等單位相關人員在諸暨聯通會議室召開協商會,討論諸暨一住宅建設項目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即駐地網)的投標問題,提出該房地產開發項目與3家電信運營企業分別按每戶350元、200元、200元的模式簽訂合同的建議,提議在下次會議上決定。
2020 年 7月21日,當事人與諸暨移動、諸暨聯通、浙江中移建設、紹興通服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在諸暨聯通會議室召開諸暨駐地網業務協調會。會上,與會代表討論了當地駐地網建設現狀,討論通過了《協調會會議紀要》,成立了有線聯建辦;強調諸暨市內駐地網通信工程合同簽訂統一采用一個樓盤同時由三家運營商各簽訂合同的模式,按350元、200元、200元每戶,牽頭運營商簽350元每戶(牽頭單位還需負責光皮線、樓道箱及機房ODF架箱體);浦陽江東面由當事人牽頭,浦陽江西面由諸暨移動牽頭;對于開發商不配合,選擇其他單位施工的駐地網樓盤,運營商以紅線外配套費的口徑收取一定的費用,由“有線聯建辦”出具準入公網許可后才能配套接入;以2020 年8月1日為截止日期,以簽訂的合同原件為準,各運營商整理已簽訂合同的樓盤清單,清單內的樓盤按規范驗收合格后,“有線聯建辦”出具準入公網許可,清單外的樓盤一律采用新合同模板。同日,當事人與諸暨移動、諸暨聯通聯合印發《關于成立諸暨市有線通信基礎設施聯合建設辦公室并啟用印章的通知》(諸暨聯建辦〔2020〕1號)。
2020 年 9月18日,有線聯建辦邀請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網運部主任及聯建辦成員,就有線聯建辦成立后的相關事宜進行專題協商,討論通過了《聯建辦工作職責及項目操作流程》,對《駐地網設計施工規范》提出了修改意見,對駐地網建設費用750元/戶的收費口徑進行了明確,其中300元/戶為場外配套及維護費,450元/戶為紅線內建設費用;2020年8月1日以后,房產開發商委托非聯建辦成員單位施工的小區,三家運營商需與房產開發商簽訂配套維護合同,同時一次性收取300元/戶的費用,否則聯建辦不予簽發《接入公網許可證》。會議當日形成《諸暨市有線通信基礎設施聯合建設辦公室會議紀要》(〔2020〕1 號),記錄了上述會議內容。諸暨有線聯建辦、當事人、諸暨移動、諸暨聯通聯合向寶龍、祥森、三越、綠城春江明月、朗臻等5家房產開發公司的8個樓盤發出《告知函》。
2021 年2月,根據舉報,當事人與諸暨移動、諸暨聯通、浙江中移建設、紹興通服在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了自查整改,未實施上述已達成的會議紀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略)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鑒于2022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調查,且在本機關立案調查前停止了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改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的規定,本案適用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
考慮當事人雖已達成壟斷協議但尚未實施的事實,根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以下的罰款”和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繳罰款(戶名:略;開戶銀行:略;帳號: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本文書一式叁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
(浙市監處罰〔2025〕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略,點擊文末“閱讀原文”可下載)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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