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防止相互推諉,你認為基層組織工作事項應該如何確定?
碧翰烽/文
基層組織究竟應該承擔哪些工作事項?鄉村組織履責清單應該如何確定?這是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重中之重。
事不清,責不明,條塊分割,必然出現屬地管理泛化,導致屬地層級之間、屬地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塞責,工作難以壓實。
比如在涉及矛盾問題或安全隱患處置時,往往容易相互推諉扯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總能把一些責任說到其它地方或單位身上。這就常常導致一些問題由小拖大。
綜合各媒體報道,不少地方和單位都在清理和規范基層組織事項。
幾年前,湖南省民政廳牽頭省直相關單位制定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清單、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和減負工作事項清單(試行)》,其中明確依法自治事項20條,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30條。
2023年,青海省制定了村級組織“三張清單”,明確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事項44項、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24項以及減負事項11項,壓減村級組織協助政府工作事項67%以上。
今年,岳陽縣、安仁縣等地都取消了57項村級組織不應承擔或者沒有能力承擔的工作事項。包括取消河長制、路長制、田長制、林長制APP打卡、拍照上傳等23項考核排名;取消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查驗、非經營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隱患鑒定等21項具體工作事項;取消反詐APP下載推廣、市場新增主體倍增等13項攤派任務。
荊門市相關部門發布了村(社區)應做也能做、應做但需部門賦能、不應做三張清單,村(社區)工作事項由246項下降至111項。
那么,基層組織的工作事項應該如何明確?如何執行?如何監督?大家不妨討論討論,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
第一,堅持法定事項職責,既防止上級隨意轉嫁責任,也防止減負擔變成減工作減責任。
凡是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事項職責,應該不折不扣的完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基層組織職責。當然,有些法律法規制定得并不具體,也沒有可操作性,這就需要細化、具體化。
第二,堅持常態化制度化治理,最大限度減少和規范面向基層的中心工作或專項行動。
如果中心工作或專項行動過多過頻,可能就會干擾基層的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因為,基層一方面人少錢少資源少;另一方面中心工作或專項行動是超常規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就會需要集中人力物力財力。
第三,依法規范“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既要大幅精簡,又要強化賦能。
一是協助事項不得納入督查檢查考核等范圍;二是協助事項應該由相關部門單位提供經費、人員、業務指導等保障。
第四,多多為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積極開展群眾公益活動。
這應該是基層組織非常重要的事項,就是要與群眾打成一片,多為群眾提供公共服務,收集訴求,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加強就業、住房、養老、醫療、教育、救助等服務,多多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這當然也就涉及到給基層組織賦能的問題。
第五,改革完善基層組織薪酬和績效考核體系,防止干多干少一個樣。
錢隨事走,干得多干得好就多給薪酬、補貼、獎勵,而不是搞平均主義。尤其是村社區干部,可否考慮將薪酬與工作事項、業績等等掛鉤。
關于這些辦法,大家有何高見?不妨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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