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達醫曉護的第5217篇文章
隨著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醫療事故的字眼也頻繁見諸報端。但也有一些媒體借著這幾個字吸引流量,例如某醫學網站頻頻以“某某醫院發生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為題,嘩眾取寵吸引眼球,意在暗示醫院發生很嚴重的事故,醫院有很大的責任,以此吸引好奇的人們來看帖文。
既然是事故就至少涉及到兩個層面,一個是事故本身的嚴重程度,一級甲等,看起來是比較嚴重的;二是當事人在其中承擔的責任,或者說過錯大小,從無責到全責都有可能。這就好比說司機老張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似乎暗示司機犯了很大的錯,但其實可能僅屬交通意外事故,或者是對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司機的過錯未必大。該網站作為醫學網站不可能不懂醫療事故的分級和責任劃分,但是客觀公正的標題不夠引人注目,仍然要使用這種暗示性極強的標題。
這篇文章我們就來科普一下,醫療事故的分級與責任劃分。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其實我們日常遇到的大部份醫患雙方的矛盾,應該屬于醫療糾紛,這是一個更大、更寬泛的范疇。起碼在未認定該糾紛是醫務人員過失造成的之前,使用醫療事故來形容是不夠妥當的。
醫療事故分哪幾個等級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根據嚴重程度分為四個級別,每個級別又分不同等級:
1. 一級醫療事故
分兩個等級: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這是最嚴重的情況,出現了患者死亡。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患者成為“植物人”。
2. 二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事故。又分為以下四種:二級甲等醫療事故,患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乙等,器官功能損傷略輕,生活依然大部份不能自理;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則生活能夠自理。
3. 三級醫療事故
是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事故,其關鍵是患者生活都能夠自理。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甲、乙、丙級存在一般醫療依賴,功能障礙由較重至輕度;丁、戊兩級則無醫療依賴,功能障礙也較輕。
4.四級醫療事故
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情況。四級醫療事故通常不會導致患者殘疾,但可能對患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礙或生活不便。
將事故嚴重程度定下來后,下一步則要判斷是誰的責任。醫療行為非常復雜,疾病本身的嚴重程度,醫方本身是否盡職盡責,以及患方和家屬是否配合治療等,都會影響治療的結果。因此并不是,只要是醫療事故,就是醫方負全部或大部份醫療責任。醫療事故中責任劃分,法律也是有依據的,主要依據《民法典》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醫療機構的過失程度及損害后果來確定責任等級。責任等級通常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醫療機構需要承擔100%的責任。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醫療機構需要承擔60%至90%的責任。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醫療機構需要承擔20%至40%的責任。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醫療機構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此外,還存在對等責任的情況,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的責任。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
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劃分涉及復雜的法律程序和醫療鑒定,了解醫療事故等級和責任劃分對醫患雙方都至關重要,對于患者來說,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對于醫護人員來說,可以更加謹慎地對待醫療工作,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作者: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松江醫院
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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