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有的勞動者為了到手的工資能多拿一些,主動提出不需要公司繳納社保,并承諾不會向社保稽核部門、勞動監察部門、仲裁委或法院提起任何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申請、立案或監察。
我們應該知道,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社會保險法》的強制要求,是法定義務,是經營企業必須要承擔的成本,不是可以協商的事項。
因此,即使簽訂了《自行繳納社保申請書》、《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等相關文件,也是無效的。
一旦勞動者反悔,用人單位仍需要為勞動者補繳社保。
02
社保一般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險。
從未繳納社保帶來的風險來看,其實反而會增大用人單位成本,主要包括有以下幾類:
(一)社保補繳風險
勞動者可以反悔,去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
此時在勞動者能夠證明勞動關系,且能夠舉證收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社保補繳,并承擔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這個滯納金如果補繳的社保較多,年限較長,可能金額會比較大。
(二)被迫離職經濟補償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被迫離職,并主張N倍經濟補償。
不繳納社保被認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各地區基本無爭議。
雖然在部分地區,會因為違背誠信原則,不支持此種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如江蘇、上海、浙江、安徽等地區。
但是也有很多地區支持此種情況下主張經濟補償,如北京地區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雙方均沒有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三)不同險種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
如因未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且無法補繳,這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主張造成的退休金的損失。
如因未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時,可以向公司主張相關的工傷待遇和費用。
如因未繳納失業保險導致無法享受失業金領取待遇,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失業金損失。
目前,大部分地區社保五險是一起繳納的,無法單獨選擇險種,因此未繳納社保會導致這些風險存在。
03
通過以上內容,應該了解到,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其實可能承擔的成本會更多,且風險更大。
但是如果確實存在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繳納社保,而用人單位又想用工,有沒有可能減少或規避上述風險?
要想規避全部風險,是根本不可能的。
但是對于社保補繳風險和經濟補償風險,只要設計合理的薪資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此類風險的發生。
其實就是在勞動者的薪資結構中要包含社保補貼。用以證明公司由于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保導致的損失,用人單位已經給予了一定補償。
而用人單位需要舉證這部分社保補貼確實發放給了勞動者。
主要的證據可以包含薪資結構確認單、每月簽字的工資條,其中要包括具體的社保補貼的金額。
一旦勞動者后續提出社保補繳或主張經濟補償,則用人單位可以主張勞動者退回已發放的社保補貼。
此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保,后續反悔導致的社保補繳和主張經濟補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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