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信訪是指同一信訪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兩次以上提出相同事項的行為。具體包括兩種:一種是辦理過程中的重復信訪,見于《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另一種是信訪程序終結后的重復信訪,規定在《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重復信訪的原因是信訪人對信訪答復不滿意。不滿意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認為自己的訴求合理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可能是因為雖然事情有得到化解但只是部分化解,可能是認為職能部門答非所問,可能是事情得到化解但對工作人員態度不滿意,也有可能是明知訴求沒有合理成分但希望通過重復訪“施壓”的。
無論什么原因,重復信訪一直以來是信訪部門較為頭疼的問題。按照“有訪必接、有訪必查、有訪必回”的信訪處理要求,受理的每一件信訪事項,都要經過受理、分析、轉辦、回復等程序。遇到一事多投情形,信訪件在各部門之間轉來轉去,并且信訪內容幾乎一致,不停的調查后回復導致信訪工作的處理成本增大,這也會降低了信訪件處理的效率。從信訪人的角度來看,重復投訴的事項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并不會是自身原因,而是是因為故意存在“推諉”、“不作為”、“不想管”。信訪人每重復信訪一次,便會加重政府基層社會治理的負擔。
信訪工作法治化強調將問題化解在源頭,化解在萌芽階段,因此在處理重復信訪案件過程中強調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發揮基層的矛調職能有利于整合各種社會資源, 阻斷事件矛盾的激化及事態的升級,充分發揮不同領域之間的優勢。比如在化解因個人恩怨導致的重復信訪案件中,社會工作者通過分別與雙方當事人訪談來促成和談的意愿,在社會工作者的主持下以當面溝通的方式改善雙方的關系。在化解征地拆遷導致的重復信訪案件中,主要通過對兩個利益群體進行走訪來化解雙方的對立局面,比如家庭內部的拆遷分配不公問題,讓兩個利益群體選出代表進行洽談來達到緩和關系的目的,通過其他方式對以服務對象為代表的利益群體進行補償來化解核心利益矛盾。
多數的重復訪案件都萌發于生活中的小矛盾,比如物業管理問題、民工欠薪問題、征地拆遷問題。一旦基層社會矛盾沒有得到及時關注與妥善解決,細小的社會矛盾就會有不斷發展和擴大的趨勢,最終演變為信訪問題。而有些事項信訪部門受理后發現無法查清或根本不屬實,信訪人不滿意后也會發生重復信訪問題,此時更需要做好心理疏導工作。重復信訪由于其時間跨度長且信訪人員不接受調查結果的特點,很容易使得重復信訪人員不斷向周圍散發出政府工作人員不作為甚至“官官相護”的信息,加上不良自媒體的“吹捧”,使得政府公信力減弱,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變相加重了基層治理的負擔。
可以通過多元解紛平臺或者非訴訟糾紛化解平臺讓每一位基層工作人員都參與到矛盾化解工作,將工作的重心放到合理訴求矛盾化解上, 對于不合理的信訪訴求,完善不合理事項的認定程序,但也要做好疏導教育、困難幫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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