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落實“高法護航·益企發展”專項行動要求,高港法院以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新《公司法》為契機,立足審判職能,履行普法職責,設立“新《公司法》解讀”專欄,詳解新《公司法》的修改亮點,為優化營商環境、護航企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舊演變
法官解讀
股東代表訴訟也被稱為派生訴訟、衍生訴訟,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當事人的責任以維護公司利益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制度。根據新《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條件有兩個:一是股東資格需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都可以依本條規定提起代表訴訟,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滿足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可起訴。二是完成交叉請求的前置程序:股東代表起訴前,依法應先向有關公司機構(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構向人民法院起訴,即遵循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若有關公司機構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于履行職責,則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新《公司法》第189條還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的例外情形,即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履行前述前置程序。
相較于舊《公司法》單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新《公司法》第189條第4款增加了雙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該款規定:“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雙重”是指在該訴訟中存在兩重股權關系,一是母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股權關系,二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關系。在母子公司的架構中,當子公司利益受損且子公司監事會、董事會均拒絕起訴時,由母公司股東以自己名義提起的、將訴訟利益歸屬子公司的派生訴訟。為避免股東濫訴,雙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與單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一樣,均受股東資格、訴訟前置程序要求的限制,但不同的是,雙重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書面請求的對象僅為全資子公司的機構,而無需向母公司的機構發出書面請求。
股東雙重代表訴訟允許母公司股東“越過”母公司,以其個人名義追究損害子公司合法權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這不僅為母公司股東間接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了機會,減少了因控制權減弱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也增加了母公司股東監督子公司內部治理的途徑,相當于給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懸上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使其小心謹慎地在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允許的范圍內實施相關行為或作出相關決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