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據和基本規(guī)則
(一)《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二)公安部關于“三個當場”以及及時回應控告人的規(guī)定
《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1. 健全接報案登記。各省級公安機關依托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建立完善全省區(qū)市統(tǒng)一的接報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塊。對于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得推諉。對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發(fā)現的案件,除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須進行網上登記。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涉嫌行政違法的,按照行政案件進行受案審查。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zhí)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明顯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報案事項,應當立即告知報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作出解釋,不再重復接報案登記。
2. 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fā)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fā)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二、律師在刑事控告中的作用
(一)提供全流程專業(yè)法律服務
律師通過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幫助被害人理解法律程序,準備必要的法律文書,提高控告成功率。
(二)協(xié)助前期證據收集
包括且不限于收集證據材料、整理證據目錄、撰寫各項證據的證明目的的說明材料。
(三)梳理案情、確定控告罪名并撰寫刑事控告書
律師基于證據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件,包括時間、地點、涉及人物、事件經過等,明確當事人控告的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確定最合適的罪名進行控告,并形成一份完整的書面控告材料,為后續(xù)的控告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四)確定管轄機關
律師需根據案件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確定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確保控告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代為報案或陪同控告人報案
一般到公安機關報案時,辦案人員會對報案人做一次筆錄。如果此時由專業(yè)律師來面對辦案人員或者在控告人面對辦案人員之前有律師在旁對其進行專業(yè)指導,那么關于第一份筆錄就可以較為清晰地展現案件的全部爭議焦點,也有利于辦案機關進一步核查案件事實。
(六)律師要提醒控告人,報案當場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報案回執(zhí),以便后續(xù)申請對公安機關啟動監(jiān)督程序
(七)跟進控告結果
1. 注意立案審查期限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2. 針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同立案審查決定,予以回應
(1)若公安機關經審查后決定不立案,律師要及時提醒控告人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書面的不立案決定書。并協(xié)助控告人發(fā)起救濟程序。
從程序上看,既可以直接向受理控告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復核。也可以跳過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核的程序,直接向檢察機關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
(2)若公安機關經審查后決定立案,此時控告人的法律地位已經變?yōu)楸缓θ耍哂邢鄬Κ毩⒌脑V訟地位,此時律師的刑事控告法律服務告一段落,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繼續(xù)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三、刑事控告業(yè)務的現狀和展望
(一)立案難度大
刑事控告追求的是對被控告人定罪并判處刑罰,使被控告人面臨有期徒刑或其他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對于刑事控告能否成立,司法機關一般持審慎態(tài)度。也基于此偵查機關需要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方能啟動立案偵查程序。但鑒于現今刑事案件眾多,辦案機關人員緊張、精力有限等原因,一旦初查情況不能達到辦案機關要求,則往往難以啟動刑事立案。此外,部分商事交易行為(如非法集資等)是否構成犯罪也受刑事政策影響。因此刑事控告的立案難度較大,且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二)律師需具備更強的風險防范意識
刑事控告業(yè)務不同于傳統(tǒng)的刑事辯護業(yè)務,作為辯護人,主要立場是“破解”指控邏輯,因此可以較為大膽地對證據三性提出質疑。但刑事控告的基本立場是“立論”,控告人需要自己對證據的真實性負責。律師輔導控告人時需要重點關注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毀滅證據、妨害作證、泄露案件信息等風險,要堅守職業(yè)道德,謹慎核查證據。另一方面,在面對當事人描述的情況及提交的材料時,需要有意識的甄別信息的真?zhèn)危苊饷つ科犉牛宰约旱膶I(yè)及經驗做出自己的判斷。
(三)刑事控告業(yè)務的新藍海
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可以看出,國家對于企業(yè)反腐敗、反舞弊、反背信逐步加大打擊力度,重視對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本次《刑法》特別對民營企業(yè)涉及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yè)資產罪進行入罪修正,將原先僅限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適用罪名擴展至民營企業(yè),將一定程度上改善民營企業(yè)內部腐敗類案件立案難的問題。上文中提到刑事控告案件的處理結果某種意義上會受到國家刑事政策的影響。因此,以國家對民營經濟的重視以及對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加大為契機,加強對涉企罪名研究學習,充分利用刑事控告救濟途徑幫助企業(yè)維護合法權益將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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