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年底“清零”?臨近年底,許多職工開始關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業卻規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將職工未休年假視作自動放棄,一次性清零,引發了爭議。企業將職工未休年休假“清零”,必須征得職工同意。
4天年假未休,男子獲4000多元補償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過期作廢,因個人原因未休完2021年年休假,公司無須承擔支付年休假工資的責任。”何東曾任廣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離職后,他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資差額等權益,但未能達成一致,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依據某乳品公司提交的何東離職前12個月工資明細表,顯示的月平均工資為8361.46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以上月平均未包含年終獎。結合雙方均確認2021年度的年終獎為38100.01元。故此,何東包含2021年度年終獎在內月平均工資應計算為8361.46元+(38100.01元÷12個月)=11536.46元。即日工資收入為530.41元。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東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針對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僅需支付日工資收入的200%即可。
因此,法院認定,廣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東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間應休未休年假工資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
“法律允許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據法律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自成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未休年假按300%工資補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另外,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休年假有哪些條件?
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職工按照累計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10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15天(工作滿20年的)不等的帶薪年休假。
換工作后能否在新單位享受當年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政函〔2009〕5號)進一步對休假條件進行明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綜合自工人日報、深圳人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來源:中國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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