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案件,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收取代理費?請看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徐某某與吳某某簽訂勞務合同,吳某某委托徐某某代理討要10萬元欠款,代理勞務費用為討要數額的10%。
徐某某代理吳某某通過訴訟討要到欠款75000元。徐某某認為,按照討要數額的10%計算勞務費,吳某某應當支付其勞務費7500元,雙方因勞務費數額發生爭議。徐某某將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代理勞務費75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不具備律師執業資質,亦非經司法機關核準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在河南省域內共參加114件民事案件,具有典型的公民代理“職業化”特征。本案中,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無親屬關系,也未經過基層組織向人民法院推薦,其作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外的公民與被告吳某某簽訂的雖名為勞務合同,實為有償代理的法律服務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合同。
其要求支付的勞務費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故判決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國訴訟代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律師代理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的補充,在給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民代理主要呈現三種類型:
01
一是親屬互助型。這種代理大多是當事人的親友出于自愿,無償幫助,不收取報酬;
02
二是工作任務型。這種代理出于工作任務,多由所在單位指派或委托;
03
三是職業代理型。這種代理人員一般出于營利目的,以當事人親友的名義參加訴訟,并收取一定的代理報酬。
但國家設立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滿足不同當事人的現實需求,緩解弱勢群體的訴訟負擔,公民代理應遵循非營利性、無償原則,不能以此為業、借機牟利。然而司法實踐中,職業代理型的公民代理一般都是冒名親友參與訴訟并收取高額費用,這種表面上的有償“公民代理”,實際上已經背離了公民代理制度設計的初衷和目的,違背了公民代理的無償性、非營利性原則,一定程度上亦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和需具備的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非法律職業的普通公民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限定為兩類: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從規范公民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范圍、條件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并對擔任委托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給付報酬約定效力問題的答復》亦明確指出,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法院不予保護,但對于受托人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等合法費用,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保護,既保證了立法設計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又體現了對公民有償代理不予法律保護和對公民互助行為、無償代理予以肯定的價值取向,對規范和引導公民代理行為、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就本案而言,徐某某與吳某某所簽合同,系典型的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借用公民代理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法院依據審理查明的原告徐某某在不具有法律職業資質的情況下,已經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在河南省域內參加114件民事案件的事實,綜合認定原告徐某某系借用公民代理制度提供有償訴訟代理服務,甚至已經儼然將公民代理職業化并以此營利,違反了公民代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來 源:新鄉市衛濱區法院
供 稿:王官震、王魁子
審 核:趙傳保、李會軍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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