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語境中,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很容易被人們混淆。法人是一種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代表則是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法人從事特定民事活動的自然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為了幫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這三者的區別,以下將通過真實案例分析來具體闡述。
案情簡介
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為張某,后張某因故辭職,A公司股東會決議由李某接任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然而,在李某接任前,張某作為原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A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導致B公司遭受經濟損失。B公司遂將A公司及張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條文分析
法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A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符合法人的定義。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張某在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有權代表A公司從事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A公司已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李某成為新的法定代表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張某在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雖然有權代表A公司從事民事活動,但其在辭職并辦理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后,已不再具有代表A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然而,張某仍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屬于無權代理行為。
對于B公司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因此,B公司的損失應由張某個人承擔,而非A公司。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B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張某仍具有代表A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如張某持有有效的授權委托書或A公司的公章等),則B公司可以主張構成表見代理,要求A公司承擔損失。但在本案中,并未提及此類情況。
本案表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法定性和公示性,一旦依法變更并辦理登記,原法定代表人即喪失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其行為若未經法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