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后,是否應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
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不能當然解除,需綜合判斷其是否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
閱讀提示:
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后,是否應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需判斷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能直接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
案件簡介:
1.2015年12月14日,吉利木業向唐山中院申請執行其對銘友公司享有的債權。
2.2016年4月28日,吉利木業向唐山中院申請對徐某(銘友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2018年3月16日,唐山中院對銘友公司及徐某作出限制消費令。
4.2018年9月5日,徐某將全部股份轉讓給王某梅,銘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梅。唐山中院撤銷對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限制消費令,裁定變更為對現法定代表人王某梅的限制消費令。吉利木業不服撤銷裁定,要求維持對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限制消費令,向唐山中院提起執行異議、向河北高院申請復議。
5.2018年10月12日,吉利木業的異議請求、復議申請均被裁定駁回。吉利木業不服執行裁定,申訴至最高法院。
6.2020年5月14日,最高法院認為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裁定撤銷唐山中院、河北高院執行裁定,恢復對徐某的限制消費措施。
爭議焦點:
被執行人銘友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后,是否應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限制消費措施?
裁判要點:
一、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時,需判斷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一)應依法判斷徐某是否仍屬于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人員范圍。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即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時,要判斷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二)如申請執行人認為仍應對徐某繼續限制消費,應舉證證明徐某系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或證明徐某與王某梅之間的轉讓股權行為虛假。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徐某系被執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王某梅且徐某已將62%股權進行轉讓的情況下,執行法院變更對王某梅限制消費,解除了對徐某的限制消費措施并無不當。如申請執行人認為仍應對徐某繼續限制消費,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徐某系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或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證明徐某與王某梅之間的轉讓股權行為虛假。
二、執行法院應根據案件執行情況,決定對徐某是否繼續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一)申訴人已經舉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損害其合法利益。
最高法院認為,申訴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徐某與王某梅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屬無效合同,損害其合法利益。申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唐山中院(2019)冀02民終6365號民事判決,確認徐某與王某梅于2018年10月26日簽訂的銘友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利益,應為無效合同。
(二)執行法院的裁定依據已發生變化,應重新認定對徐某是否繼續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最高法院認為,唐山中院執行異議、河北高院復議裁定書中認定的“徐某已不是銘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轉讓給現法定代表人王某梅,并有證據支持”的裁定依據已發生變化。執行異議及復議裁定駁回吉利木業的異議、復議請求確有不當,應予撤銷。執行法院應根據案件執行情況,決定對徐某是否繼續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撤銷唐山中院、河北高院執行裁定,裁定恢復對徐某的限制消費措施。
案例來源:
《吉利大福木業(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銘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102號]
實戰指南: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措施不會必然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均可成為限制消費對象。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法院通常會采取“兩步走”的方式,判斷是否應當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措施:首先,如果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再履行相應職責,通常情況下原法定代表人身份將被新法定代表人取代,理論上不再成為限制消費對象。但是,如果經綜合認定,原法定代表人同時具備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身份的,則仍屬于限制消費對象。正如本案中最高法院觀點,執行法院不能僅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變更而決定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措施,必須根據案件執行情況作出綜合認定。
二、實踐中,法定代表人很難通過轉讓股權、滌除登記逃避限制消費措施。
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是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執行手段。我國《公司法》采取單一法定代表人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且只有一人,法律地位相對特殊。具體到執行層面,單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法定代表人也會受到相應限制,并且很難通過股權轉讓、身份變更實現責任免除。據此,如公司被采取執行措施,法定代表人應及時敦促公司履行債務,避免過度牽連自身。若被錯誤限制消費,法定代表人也需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糾正申請。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1.法院綜合認定原法定代表人對債務履行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對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案例1:《孟令國、寶馬股份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決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320號]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孟令國在上海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已不是斯坦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為發生爭議時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同時參與了案件調解過程,案件執行過程中仍是本案主債務人斯坦福公司的監事,且根據該公司章程顯示,公司僅設有執行董事和監事,綜合本案事實,可以認定孟令國對本案債務履行仍負有直接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故在斯坦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前提下,上海三中院對孟令國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無不當。
2.法定代表人經股東會決議變更,但未作工商變更登記的,不能認定為法定代表人已實際變更,也不能解除限制消費令。
案例2:《劉某、傅某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596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被執行人系單位的情況下,對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本案中,被執行人感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根據上述規定,劉**作為感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實施規定的行為。劉**提出股東會已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資格,已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但工商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且如果劉**已被解除法定代表人,其應當變更登記,在未進行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仍然應認定其系感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不屬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這四類人。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公司、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公司、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公司、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公司、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公司業務、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股互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公司業務、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公司業務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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