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婚約未成婚,彩禮返還爭議大
-楊中某與李仕某、楊光某彩禮返還糾紛案
摘錄《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
爭議焦點:
男女雙方締結婚約后又未結婚,彩禮如何返還;是全額返還,還是部分返還。
案情簡介:
楊中某與李小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為化名)經過自由戀愛談婚論嫁,后在雙方父母及兄長的主持下,于2011年11月4日訂立婚約,楊中某向李小某及其父母李仕某、楊光某交納了彩禮16,000元。可后來,李小某及其父母一直拒絕與楊中某交往,同時也未能辦理結婚登記。
2012年5月18日,楊中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返還彩禮16,000元。后一審法院判決酌情返還8,000元。楊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全額退還所收取的彩禮。
訴訟代理文書: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中某,男,苗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縣馬鞍山磚瓦廠。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苗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仕某,男,漢族,約xx歲,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光某,女,苗族,約xx歲,xx省××縣人。住xx縣xx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小某,女,苗族,約xx歲,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因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12)x民初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楊中某與被上訴人李小某經自由戀愛談婚論嫁,后雙方在父母及兄長的主持下,于2011年11月4日訂立婚約,由上訴人楊某某向被上訴人李仕某、楊光某夫婦交納了“楊中某與李小某的婚姻款(彩禮)16,000元”,可原告交納該款后,被告李小某及其父母卻一直拒絕與原告楊中某進行交往,同時雙方也未能辦理結婚登記。
2012年5月18日,上訴人依法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的彩禮錢16,000元。被告對收到彩禮16,000元沒有異議,但主張不應當退還。原審法院以“訂立婚約前后,因雙方已同居生活一段時間,結合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為由,判決被上訴人僅返還上訴人8000元。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且判決按照過錯酌情返還8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原審法院以“婚約前后已同居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為由酌情判決被告返還8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被上訴人李仕某、楊光某收取上訴人楊某某的訂婚彩禮,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婚約彩禮的返還,不分過錯以及是否同居,只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退還情形,就應全額退還。原審判決以“婚約前后已同居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為由,“酌情考慮”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8000元彩禮錢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本案的婚約彩禮是上訴人楊某某支付,楊某某在本案中并沒有過錯
本案的婚約雙方是楊中某與李小某,而該彩禮錢16,000元是由婚約當事人楊中某之哥楊某某,支付給婚約另一方當事人李小某之父母李仕某和楊光某的,楊某某在本案中非婚約當事人,不存在任何過錯,鑒于雙方最終并沒有成婚,故上訴人楊某某請求返還16,000元的彩禮錢,屬于正當的合法行為,且依法應當支持。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按照雙方過錯判決酌情返還婚約彩禮,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為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楊中某、楊某某
2012年11月30日
辦案總結:
一、簡要歸納案件無爭議的事實,更有利于二審法官找到爭議焦點
任何一個案件的審理,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都會有證據支撐,但也會出現證據不足,或者事實不清的情況。這需要代理律師在辦理上訴時,對無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簡要歸納,以便二審法官根據無爭議的事實,找到雙方爭議的焦點。
二、主動歸納爭議焦點,更有利于上訴成功
就前述案例而言,上訴人楊中某在上訴狀中,開篇先簡要歸納了無爭議的事實,后接著寫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直截了當地指明了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本案的彩禮是否應當全部退還”。
三、引用法條規定,才是法官裁量的法定依據
關于本案的彩禮是否應當全額退還,一審法院已經給出了具體的裁判結論,即“訂立婚約前后,因雙方已同居生活一段時間,結合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 度,現酌情判決返還8000元”。該說理非常明確。不過,法律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規定為案件的改判提供了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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