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屋的繼承與財產增值處理
-金成某與黃春某等人繼承糾紛案
摘錄《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
爭議焦點:
農村自建房屋能否繼承;繼承份額如何確定;被繼承財產被拆遷征收后,是按照原財產價值繼承還是按照現財產價值繼承。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原告金成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為化名)與被告黃春某、金某、袁某,以及第三人金亞某、金長某、趙某之間,因繼承農村房屋發生糾紛,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涉案的房屋雖然屬于原告父親金方某的遺產,但由于該房屋涉及的土地為農村集體土地,各被告均系城鎮居民,在相關行政機關未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認定之前,法院無法對房屋的權屬進行分割,最終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該裁定書發生效力后不久,涉案房屋被第三人A縣B公司拆遷,獲得安置還房4套,總面積455.50平方米。
2017年8月21日,原告金成某委托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陳建、張紹勇律師再次對被告黃春某、金某、袁某,以及第三人金亞某、金長某、趙某、A縣B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涉案遺產被拆遷后的還房4套。
該案經過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隨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該案經過二審,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從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代理文書:
民事起訴狀
原告:金成某,女,漢族,19××年x×月×x 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街道xx路x號。系被繼承人金方某之女。
被告:黃春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街道xx路xx號。系被繼承人金方某之再婚妻子。
被告:金某,男,漢族,19××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縣xx街道xx路 號。系被繼承人金方某之養子。
被告:袁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街道xx路xx號。系被告金某之妻,該房屋現在共同登記在三被告之名下。
第三人:金長某,女,漢族,19××年xx月××日出生,,xx省xx縣人。xx市xx區xx路x幢x號。系被繼承人金方某長女。
第三人:趙某,男,漢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市xx區中華路x號x棟x號。系被繼承人金方某之子。
第三人:金亞某,女,漢族,19×× ××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湖南省xx市xx區xx路。系被繼承人金方某之女。
第三人:金月某,女,漢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街道xx路。
第三人:A縣B公司。住所地:xx縣xx街道。L
案由:繼承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黃春某、金某、袁某將第三人A縣B公司因拆遷金方某生前位于xx縣xx社區的房屋1棟(面積約389.76平方米),而獲得的安置住房4套面積455.50平方米,分配其中37.96平方米的遺產份額歸原告所有;
2.判決被告黃春某、金某、袁某將第三人A縣B公司支付的拆遷安置補償款198,739元,按照遺產份額,分配給原告現金16,561.58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金成某及第三人金亞某、金長某、趙某系被繼承人金方某的子女;被告黃春某系被繼承人金方某的再婚妻子;被告金某系被繼承人金方某的養子;被告袁某系金某的妻子;第三人金月某系涉案遺產的宅基地使用人,第三人A 縣B公司系涉案遺產房屋的拆遷人。現該房屋已經被拆遷安置,獲得安置還房4套,總面積455.50平方米,其中:A3棟1單元5樓01室面積124.96平方米、A3棟1單元5樓02室面積103.44平方米、A3棟1單元5樓03室面積103.44平方米、A3棟1單元5樓04室面積123.66平方米,并獲得了拆遷安置補償費用198,739元。
被繼承人金方某與趙德x結婚后,共同生育原告金成某和第三人金亞某、金長某、趙某四名子女。1974年3月30日,金方某和趙德x因感情不和經過原x x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子女金成某、金亞某由父親金方某撫養;金長某、趙某由母親趙德某撫養。后金方某與被告黃春某再婚,并共同收養了被告金某。
1993年房改時,金方某在xx縣面粉廠購買了職工福利安置住房1套。后該房于2002年因舊城改造被拆遷。同年,金方某之妹(第三人金月某)的房屋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設拆遷安置,獲得了位于xx縣xx鎮馬鞍山下三步處的宅基地2個。后金方某找第三人金月某協商,金方某在金月某安置的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一棟四層,面積388.44平方米。
2013年1月16日,原告之父親金方某因病死亡,被告黃春某、金某拒不同意向原告及第三人分配遺產。原告為此于2014年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通過審理后認為,涉案的房屋雖然屬于金方某的遺產,但由于該房屋涉及的土地為農村集體土地,各被告均系城鎮居民,在相關行政機關未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認定之前,法院無法對房屋的權屬進行分割,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該裁定書生效后,原告多方收集證據,查明:涉案的房屋已經于2016年12月29日被第三人A縣B公司拆遷,并與三被告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獲得了安置還房4套,總面積455.50平方米,拆遷安置補償費用198,739元。現涉案遺產已經被拆遷安置,可以進行分配。
為此,依據《繼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現依法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金成某
2017年8月21日
附:1.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證明1組;
2.被繼承人金方某戶口注銷證明1組;
3.xx縣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書1份;
4.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安置證明文件資料1組;
5.金方某職工優惠購房申請等資料1組;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及房產復核調查表1組。
民事二審答辯狀
答辯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金成某,女,漢族,1965年xx月?x 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街道x路。系被繼承人金方某之女。
答辯人(原審第三人):金長某,女,漢族,1958年xx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市xx區紅梅路。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彭曉艷,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上訴人金某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17)黔xx民初3573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拆遷的涉案房屋是否屬于被繼承人金方某的遺產?就該事實認定問題,原審法院已經依據答辯人提交的第1-6組證據,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認定,明確涉案的爭議財產屬于金方某的遺產。
就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答辯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生效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已明確認定涉案的房屋屬于金方某的遺產,且該房屋已經被合法拆遷,取得安置。故,本案應當判決分割。
同時,答辯人還向原審法院提交了高速公路土地勘丈登記表、安置圖、土地證、通知、罰款收據、房屋圖片等一組,證明涉案的房屋,其宅基地屬于第三人金月某所有;提交了職工優惠全額購房申請表、領款單、工資表等一組,用以證明金方某生前具有房屋及固定工資來源,涉案的房屋屬于金方某的遺產。
而且,第三人金月某以及其他子女,均一致表明涉案的房屋屬于金方某的遺產,上訴人陳述的用面粉廠的門面銷售款進行修建,與證據內容明顯矛盾。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
鑒于生效民事裁定書已經對涉案房屋的財產性質及權屬進行了認定,且上訴人金某等人未對該裁定書提出異議并提起上訴,故,生效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是沒有爭議的事實。且上訴人在該案訴訟中也進行了答辯認可該房屋屬于父母修建,現又答辯主張該房屋是屬于自己修建,缺乏有效的證據證明。
因涉案的房屋已經被第三人A縣B公司拆遷,并獲得了安置還房4套,總面積455.50平方米(其中:A3棟1單元5樓01室面積124.96平方米、A3棟1單元5樓02室面積103.44平方米、A3棟1單元5樓03室面積103.44平方米、A3棟1單元5樓04室面積123.66平方米),同時獲得了拆遷安置補償費用198,739元,上訴人在一審的答辯狀中,以及特別授權代理人的陳述中,也明確表示收到了該款。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按照繼承份額進行判決,其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依法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均不能夠成立
1.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審法院只是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進行審查判決。就本案而言,原審法院已經判決將涉案的房屋安置款項按照遺產分割給答辯人金成某、金長某、趙某、金亞某等人所有,但是,從上訴人的民事上訴狀的列明地位來看,上訴人只是對該案判決分割給答辯人金成某不服提起上訴,對判決歸第三人金長某、趙某、金亞某等人所有的部分,并未提起上訴,應當視為上訴人對該部分判決服判。且上訴人也只是列明“金成某為被上訴人”,同時將第三人金長某、趙某、金亞某等人按照原審第三人訴訟地位進行了列明,這也表明上訴人對該判決結果的服判。
2.原審法院已經認定涉案房屋及安置款屬于遺產,并判決原審被告黃春某享有一半,且原審判決還認定“該財產屬于黃春某與金方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現金方某死亡后,屬于金方某的一半財產份額發生了繼承。而且,黃春某 未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上訴人也未對該部分提出異議,且也未將黃春某列為被上訴人,故,應當認定上訴人對該判決結果的服判,且黃春某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作為金方某的妻子,也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現上訴人金某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夠成立。
3.原審被告袁某作為上訴人的妻子,也是拆遷安置合同的權利人,是合同上的共同被安置對象,現原審法院將涉案房屋及拆遷安置款進行判決分割后,袁某也未提起上訴,表明其對判決結果服判,且上訴人仍然是將袁某作為原審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列明,故,也應當視為對該案判決的服判。現上訴人違背客觀事實真相,在大家都一致認可涉案房屋是父親遺產的情況下,提起上訴,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缺乏證據證明。故其上訴理由顯然不能夠成立。
4.涉案的房屋地塊屬于第三人金月某所有,且屬于金月某的安置地,屬于集體土地,上訴人金某屬于城鎮居民戶口,不具備占用第三人金月某土地修建房屋的主體資格,且上訴人金某在房屋所在地也沒有任何集體土地,第三人享有該安置地權屬的事實,有相關安置協議、安置草圖、村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據佐證。因此,上訴人稱“只占了第三人金月某不到30平方米,其余都是占用集體土地”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前后主張、答辯意見自相矛盾,其主張房屋是自己修建更是無中生有。
5.從一審答辯人提供的相關付款財務票據來看,面粉廠的房屋和門面本身也屬于答辯人父親金方某的財產。雖然上訴人作為經辦人,代為交款是事實,但是,其行為均是代表父親行使權力。且相關證據也體現了該房屋是答辯人父親交款購買。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也不能夠成立。況且,上訴人在當時還沒有經濟來源,其現在主張是用面粉廠的門面出售款進行修建,也前后矛盾。更為重要的是,在答辯人之前提起的訴訟中,上訴人也認可涉案的房屋屬于遺產,只是主張不合法,故當時法院未判決準許分割。但是,現在該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上訴人并未對該裁定書提起上訴,該文書已經認定房屋屬于遺產。
6.上訴人稱一審第三人金月某在答辯中說“關于金方某房屋遺產一事,是2002年因舊城改造,金方某無房居住就想在我安置建房的土地上建房居住”,并稱金月某說“房子的基礎都是一同下的。后來我哥多一個心眼,他怕我與他的材料混合搞不清楚,我哥就叫我先修,他后修”,這兩個事實均不屬實,完全是對第三人金月某的誹謗。如果沒有金月某的支持,也沒有今天遺產糾紛訴訟,該房屋的取得確實應當感謝金月某,金月某的房屋與答辯人父親的房屋相鄰,且土地系金月某提供,故,金月某對本案最具有發言權,最清楚案件事實。而且,該部分只是第三人金月某的答辯意見,上訴人對此提起上訴,完全是對法律的曲解認識。
同時,上訴人提出“舊城改造補償方案一般為兩種形式。一是就近還房安置;二是貨幣補償安置,不存在無房居住”的上訴理由,并不影響對被繼承人金方某房屋遺產的認定,本案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是“被繼承人金方某確實在第三人金月某安置建房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缺乏證據證明。相反,答辯人現有的相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涉案的財產屬于被繼承人金方某的遺產。故該上訴理由也依法不能夠成立。
7.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為安置補償費用198,739元,由我領取了不屬實”明顯是在逃避責任。答辯人在一審中已經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上訴人獲得了該筆補償,且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并且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答辯狀,其代理人也表明實際領取了該款,現上訴人又提出尚未領取,完全是出爾反爾,其陳述內容完全不可靠,并且不值得信任。故該上訴理由也依法不能夠成立。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合理,現上訴人的所有上訴理由和請求均不能夠成立。答辯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案件事實之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金成某、金長某
2017年12月25日
附:本答辯狀正本1份,副本6份。
辦案總結:
一、當原告要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而當被告則應將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本案看似簡單,實質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繼承糾紛案件,該案的復雜性體現在:一是人數較多,有生子、養子、再婚妻子等;二是該案曾經進行過訴訟未獲得支持;三是被繼承財產發生改變,由原來的一個宅基地及地上構建筑物轉化為4套商品房。因此,作為原告的代理人,一方面要做到不遺漏每一個當事人;另一方面應當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并用相對精簡的語言,總結陳述案件事實。相反,若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則應當逐一反駁,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才能夠通過訴辯爭鋒,還原案件事實真相,供法官準確裁判案件。
二、農村自建無產權房屋能否繼承,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較大
對于農村自建的無產權登記房屋,通常存在兩種裁判或者代理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農村自建房屋,沒有產權登記,依法不能繼承分配,若通過司法判決進行分割,無疑是通過判決形式對原物權進行了司法確認;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房屋雖然沒有產權登記,但已經取得宅基地,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當進行分割。但是,本案生效文書的裁判觀點是:涉案的房屋雖然屬于原告父親金方某的遺產,但由于該房屋涉及的土地為農村集體土地,各被告均系城鎮居民,在相關行政機關未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認定之前,法院無法對房屋的權屬進行分割,最終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從而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好在該文書生效后,涉案房屋被拆遷,轉化為合法有效的產權房屋,為最后的訴訟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代理二審答辯必須先立論維護一審判決的正確性,然后再駁論反駁上訴方的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在律師訴訟代理過程中,很多律師都習慣性的,只針對上訴狀進行答辯,只針對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進行答辯。這本身也沒有錯,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只有二審法院審查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才能夠依法維持。因此,本書建議:律師在代理二審被上訴人的案件中,一定要先立論,在答辯狀中寫清楚“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之后,再針對上訴人的各項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進行逐一答辯、逐一反駁,讓二審法官在對一審判決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礎上,增加二審法官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就前述案例而言,代理律師也是按照這樣的結構進行答辯。因此,該案最終維持原判。
此外,關于被繼承財產的份額分配和增值處理問題,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死亡后,死亡人的財產份額發生繼承,可以請求進行分割,另一方 的財產尚未發生繼承,不得請求進行分割。對于被繼承的財產,如果雙方遲遲未達成分配意見,后發生拆遷征用,或者發生財產增值,該增值部分仍然應當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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