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生下雙胞胎女兒后,男方父母出資120萬元用于他們購買房屋。后夫妻離婚,男方父母起訴二人要求共同還款。5月15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男方父母未證明男女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應視為對二人的贈與,女方不承擔還款責任。
2018年6月,小陳與小倩登記結婚,婚內兩人夫妻關系尚可,并于2020年3月生育一對雙胞胎女兒。2021年5月,小陳夫妻倆為改善居住環境,決定購買某小區房屋一套。該房屋總價210萬元,其中小陳夫妻出資60萬元,小陳父母老陳二人出資120萬元,小倩父母出資30萬元。
在購買該房屋之前,老陳夫妻二人于2021年3月將其名下一套房屋以110萬元價格出售,并將該110萬元連同另外10萬元一同轉賬至小倩名下。
2024年6月,小陳與小倩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該房屋歸小倩所有,小倩補償小陳90萬元。同年8月,老陳夫妻二人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小陳與小倩訴至法院,要求歸還購房出資120萬元,并提供了一份小陳書寫的借條,載明:“今借到爸爸媽媽(指老陳夫妻二人)120萬元,用于購買房屋。今后若爸媽需要,我或者小倩將歸還此款”借條落款日期為2021年3月5日,但借款人處僅有小陳一人簽名。
庭審中,小陳認可該借條的真實性,其在借款時征求了小倩的意見并出具該借條,同意歸還借款。小倩辯稱其對該借條并不知情,此前也不知道借款一事,直到開庭的時候才看到這張借條,其未在該借條上簽字,該借條應當是偽造的。關于購房的120萬元,系老陳二人在得知其生育了雙胞胎女兒后,為了幫助小夫妻改善居住環境而轉賬,在轉賬時并未表明為借款,且買房時其父母也幫助出資30萬元,故該120萬元是對其與小陳的共同贈與。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該120萬元是借貸還是贈與。父母子女之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大多數父母出資目的是幫助改善子女的居住或生活條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索要出資。因此,在認定父母對子女的出資性質時,不能僅憑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憑證,而是應按照法律規定和舉證規則嚴格認定。本案中,該120萬元應當是贈與,理由如下:首先,依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成立應當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而原告提供的借條僅有小陳一人簽字,而小陳與老陳二人的關系較為特殊,其單方簽字的借條證明力較弱,加之小倩辯稱對該借條并不知情,無法證明小倩具有借貸合意。其次,該借條落款日期為2021年3月5日,此時小陳與小倩關系較好,借款120萬元、購買房屋系家庭的重大決定和重大支出,通常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決定。雖然小陳主張其在出具借條時取得了小倩的同意,但小倩辯稱此前并不知情、直到開庭才看到借條,小陳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小倩此前知道借款一事。最后,通常而言,債權人要求債務出具借條的目的在于明確法律關系。老陳二人讓小陳出具借條的目的在于對款項的謹慎和不放心,但是卻只讓與其身份關系更為緊密的小陳簽字,而未讓身份相對疏遠的小倩簽字,這一行為有違常理。
綜上,法院認定老陳二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120萬元出資系借貸,應當認定為贈與,故小倩不承擔還款責任;至于小陳,其自愿歸還該120萬元,表明其與老陳二人另行達成合意,應當由其個人償還。
老陳二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本條規定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即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視為對夫妻二人的共同贈與。本案中,老陳二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出資為借貸,應認定為贈與。
本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劉麗云指出,日常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住房或者向子女提供資金幫助是社會常態,在子女夫妻關系出現問題涉及財產分割時,常常對出資性質為借貸還是贈與產生爭議。在具體判斷出資性質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一是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父母在出資時若明確約定了出資性質,則應根據約定內容作出認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視為對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贈與。二是審慎認定借條的效力。對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簽名的借條,應認定為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達成借貸合意;對于出資方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應考察借條的形成時間、借條金額、款項用途等因素,考查是否達成共同借貸合意。三是平衡父母利益與子女及其配偶利益。此類糾紛涉及父母利益、子女及其配偶利益的沖突,法院在對出資性質作出認定時,應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節,堅守實質正義理念,努力實現二者利益的平衡。
通訊員 劉勇建 吳振宇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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