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劉自成收到了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保定市南市區南大園鄉南大園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原告劉自成欠款1274809.8元。”同年12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作為被告的南大園村委會的上訴,維持了保定中院的判決。
河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已經過去了21年,如今的劉自成已由當年的施工隊領隊發展成為保定當地一家著名的民營建筑企業,2003年兩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已然發黃,南大園村委會對這127萬元的欠款至今沒有任何履行法律程序依法還款的跡象。
劉自成修建的518#住宅樓
多年來劉自成從未放棄過催要南大園村委會“127萬元”工程欠款的主張,但數度的努力總是在關鍵時候被各種各樣的“困難”所阻礙,當初的“127萬”欠款加上多年的利息如今已近400萬元,這對一家建筑企業來說無疑是一筆巨大的經濟負擔。
作為公司的領頭人,劉自成說自己21年來堅持不懈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僅是南大園村委會欠錢不還的問題,這不是簡單的一筆經濟賬,更是基于國人對法律的信仰,法院判決是神圣的更是民眾維權最根本武器,支持法院的公正判決,深信法律的力量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
01
入駐南大園村建樓已31年 多次討債均被拒
南大園村村委會
2003年保定中院及河北高院對南大園村委會拖欠劉自成工程款的經濟糾紛案做出民事判決距劉自成帶領施工隊首次入駐南大園村承建住宅樓已經過了整整十年。
1993年,保定市南大園村由于其靠近保定市區的特殊地理位置,時任村委會領導提出在本村搞開發,修建住宅樓的計劃,而劉自成當時與原保定市第二建筑公司(簡稱“保定二建”現改制為保定建業集團有限公司)長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信任關系。
當時的保定二建承攬了南大園村委會住宅樓(518#住宅樓)建設項目,而劉自成時任該工程項目部經理,518#住宅樓由劉自成負責施工,整個施工隊也系劉自成個人負責的農民工組成并墊付了全部工程款。
一年后,518#住宅樓建好后交付南大園村委會使用,而南大園村委會尚欠部分工程款項未付給劉自成。這以后的多年時間,劉自成向南大園村委會不斷催討剩余的工程款。
劉自成修建的518#住宅樓
2000年6月15日,南大園村委會最終給劉自成出具了一份“欠款證明”,認定518#住宅樓已建好并交付入住,但因村里經濟緊張,時至現在仍欠劉自成施工隊工程款、幫助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另玖元捌角整”。而時任南大園村村主任郭金友、村支書袁福在“欠款證明”簽名并加蓋被告公章。
多次討要尾款未果后,劉自成遂于2002年11月7日將南大園村委會起訴至保定市中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1274809.8元。
南大園村所屬的批發市場
02
兩審法院判決已過21年 多次執行無疾而終
2003年8月14日,保定市中院對南大園村委會拖欠劉自成工程款的經濟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據“(2003)保民初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書披露,保定市中院對于原告劉自成要求被告南大園村委會支付欠款的請求合理,予以支持。
127萬欠款,來自判決書截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保定市南市區南大園鄉南大園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原告劉自成欠款1274809.8元”。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了作為被告的南大園村委會的上訴,維持了保定中院的一審判決。
收到河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劉自成認為南大園村委會這127萬的工程欠款經過十年的努力終于可以合理合法的收回了,但令他沒有想到的是,即便有了高院的終審判決,過了21年后他依然拿著判決書主張自己的權利。
劉自成稱,20多年來他總是不斷地要求南大園村村委會執行法院判決,依法償還工程欠款,與此同時法院也積極支持協助其完成對南大園村村委會的欠款執行,但每次總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最終沒有執行完成功虧一簣。
據了解,就在2021年,保定市中院對南大園村委會還下發了執行裁定書【(2021)冀06執恢13號】,這份執行裁定書顯示,“劉自成與保定市蓮池區南大園鄉南大園村村民委員會(原保定市南市區南大園鄉南大園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冀民一終字第9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恢復執行。”但遺憾的是這次由中院發起執行行動也因為在特殊時期,最終流產。
劉自成修建的518#住宅樓
03
南大園村委會或不差錢 百萬欠款二十年逾400萬
多年來面對法院的判決或劉自成的討要,南大園村委會對幾十年前發生的127萬工程欠款總是以各種理由不還,借口就是村委會沒錢。
從地圖上看,南大園村隸屬于保定市蓮池區南大園鄉,位于蓮池大街東、西兩側,太行路南北兩側。其地理位置距保定市中心不到5公里。據公開的網絡信息顯示,該村村域面積600余畝,村民578戶,農業人口1719人,人均收入5200元。村兩委干部5人,村民代表40人等。2018年集體收入180萬元,主要收入來源為土地租賃。南大園村黨支部、村委會曾先后被評為市級、區級、鄉級“生態文明村、先進村、優秀村”等榮譽稱號。
另據劉自成出具一份財產線索提供書可以看出,被執行人南大園村委會名下有南大園村南街小區(盛世名郡)房產及土地及南大園批發市場土地及租金等收入年逾百萬。
截止到2024年年底,127萬的工程欠款21年后,南大園村委員應當連本帶息償還劉自成多少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敗訴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簡單算一筆賬,若從2003年12月高院下發的民事判決算起,南大園村委會應償還劉自成127.5萬元本金再加上到2024年12月底這21年利息的總金額。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分兩部分,即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本案的特殊性只需要考慮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據了解,在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之前,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也就是說,2003年12月15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依據 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來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而在2014年7月31日之后,債務利息就依據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根據南大園村委會收到法院判決后開始算起遲延履行期間的天數:從200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計21年。遲延履行期間的天數=21*365=7650天遲延履行期間的天數=21*365=7650天,假設南大園村委會自2003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欠款還清之日止,以128萬元為基數,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約為2627000元左右;
如果再加上被執行人繳納的訴訟費用等,粗略算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大園村委會應連本帶息支付劉自成的工程欠款或超400萬元。這個計算僅考慮了加倍債務利息,未考慮其他可能的一般債務利息或其他費用,更為精準且具體的計算還需要根據法院執行判決書中的具體條款為準。據了解,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自成近日又一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通過法律手段讓南大園村委會履行支付義務,捍衛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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