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
網友咨詢:
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陳飛飛律師解答: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陳飛飛律師補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選舉和被選舉為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參加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參與表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和重要事務;
(三)查閱、復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集體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六)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七)參與分配集體收益;
(八)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九)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十)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陳飛飛律師
上海邁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南大學法學本科畢業,曾辦理過大量人身損害糾紛、合同糾紛、刑事等訴訟和非訴案件。擅長醫療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方面的非訴和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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