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協議遺漏當事人無效
-鄧光某與鄧一某等同胞兄弟繼承分配糾紛案
摘錄《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
爭議焦點:
遺產分配協議遺漏當事人是否有效;法院認定遺產分配協議無效后,財產如何進行分配。
案情簡介:
原告鄧光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為化名)與被告鄧一某、鄧二某、鄧三某系同胞兄弟,第三人鄧學某、鄧吉某、鄧小某分別系被告鄧一某、鄧二某、鄧三某的子女。
原、被告的父母死亡后,留有位于xx縣xx鎮工農村七堡山組的老房子90平方米。2006年6月15日,被告鄧一某、鄧二某、鄧三某未經原告同意,簽訂《分房協議》,明確約定該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
2009年,xx縣火電廠因第二期工程建設,征用上述房屋。被告依據《分房協議》,與指揮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獲得了安置還房3套。
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繼承權為由提起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判決確認三被告簽訂達成的《分房協議》無效,并明確告知原告另案提起遺產分配訴訟。該案通過一審及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文書:
民事起訴狀
原告:鄧光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xx鎮xx村。
被告:鄧一某,男,漢族,19××年××) xx日生,xx省xx縣人。住月xx縣xx鎮xx村。
被告:鄧二某,男,漢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村。
被告:鄧三某,男,漢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村。
第三人:鄧學某,女,漢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村。
第三人:鄧吉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 x村。
第三人:鄧小某,女,漢族,xx歲,xx省xx縣人。住××縣××鎮x x村。
第三人:xx縣火電廠建設工程指揮部。
第三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
案由:繼承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平均分割因xx縣火電廠征用父母遺產90平方米(價值9萬元)而獲得的火電廠拆遷安置還房3套;
2.判決確認5名第三人之間于2010年3月23日和3月29日簽訂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無效;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及第三人分擔。
事實及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第三人鄧學某、鄧吉某、鄧小某分別系被告鄧一某、鄧二某、鄧三某的子女。
原、被告的父母死亡后,留有位于xx縣xx鎮xx村xx組的老房子90平方米。2006年6月15日,被告鄧一某、鄧二某、鄧三某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簽訂《分房協議》,明確約定該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2009年,xx縣火電廠因第二期工程建設,征用了上述房屋。三被告便依據《分房協議》,由第三人xx縣火電廠建設工程指揮部、xx縣xx鎮人民政府作為合同的“安置方”,分別于2010年3月23日和3月29日與第三人鄧學某、鄧吉某、鄧小某簽訂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將該房屋進行拆遷,并分別安置給了第三人鄧學某、鄧吉某、鄧小某房屋各1套,共計3套。其中:鄧學某安置于xx縣xx鎮巖子頭C區B4棟502室;鄧吉某安置于A區A棟701室;鄧小某因案件進入訴訟而尚未安置。
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繼承權為由,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該院于2010年11月23日判決確認三被告簽訂達成的《分房協議》無效,并明確告知原告可就父母留下的祖業房另案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生效判決已確認安置還房3套屬于父母的遺產,且《分房協議》已被判決確認無效,故因拆遷父母遺留祖業老房子90平方米而獲得的安置還房3套,應屬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由原被告雙方進行均等分割,5名第三人之間依據該《分房協議》而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也應為無效。為此,原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鄧光某
2013年3月12日
附: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本狀副本5份;
2.(2010)x民初字第1054號判決書及(2011)x法民申字第64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1份;
3.分房協議書、拆遷安置還房協議書等相關資料1組。
鄧光某訴求分割祖業遺產繼承
糾紛案民事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書記員: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鄧光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他訴被告及第三人繼承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通過參與剛才的法庭調查,現代理人綜合本案事實及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并請采納。
一、本案爭議的財產屬于原、被告父母死亡后遺留的遺產,三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簽訂達成的《分房協議》已被確認無效
根據xx縣人民法院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和裁定書,位于xx縣xx鎮xx組的老房子90平方米,屬于原、被告的父母死亡后遺留下來的遺產。這一事實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及民事裁定書可以確認。
同時,雖然三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簽訂了《分房協議》,將父母的遺產進行了分配。但是,由于該協議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分割,故人民法院已經判決確認該協議無效,并告知原被告就父母遺產另案提起訴訟。因此,代理人認為:本案爭議的財產(老房子90平方米)屬于父母遺產,并無爭議。
二、第三人之間基于《分房協議》而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為無效,該協議約定的房屋應歸原、被告享有
2009年,xx縣火電廠因二期工程建設需要征用上述房屋,三被告依據《分房協議》,以第三人鄧學某、鄧吉某、鄧小某的名義,分別于2010年3月23日和3月29日,以xx縣電廠建設工程指揮部、xx縣xx鎮人民政府作為合同的“安置方”,與第三人鄧學某、鄧吉某、鄧小某簽訂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代理人認為,因本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是基于先前的《分房協議》而訂立,現《分房協議》已被確認無效,故第三人之間簽訂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也應為無效,本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房屋應當歸原、被告所有。
三、原告請求對“3套安置還房”進行分割,符合法律的規定
鑒于本案的老房屋90平方米是父母遺留的財產,而被告鄧一某、鄧二某已明確承認了老房屋“是分配給原告的”,故該房屋應當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繼承。而且,即便該房屋未分配,也應由原、被告共同共有,由原、被告雙方進行共同分配。
綜上,代理人認為,本案爭議的房屋屬于原、被告父母的遺產,因該房被征用拆遷而獲得的安置還房應當歸原告所有,代理人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代理人:張紹明、王小紅
2013年5月7日
辦案總結:
一、遺產案件當事人關系必須全面查清
在遺產分配、遺產繼承案件中,查清當事人及財產情況,是律師的基本功。只有全面查清了有多少財產,有多少繼承人,才能夠準確確定遺產分配順位和分配比例。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被繼承的財產被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占用的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把遺產占有人和使用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該財產被他人占用,影響依法執行。
二、遺產分配協議遺漏當事人無效
遺產發生繼承后,該財產就成為繼承人們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財產,若只是某幾方進行分配分割,并簽訂達成遺產分配協議,而遺漏了其他法定繼承人,該協議則可能因為構成無權處分,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當然,遺產分配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后,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要求對被繼承的財產進行分配。
三、代理原告應當針對其訴請充分立論
在前面的很多案件中,我們都是針對上訴案件的代理進行專業解讀,但是,遺產案件發生再審和二審的可能性較小,很多律師都只會涉及代理遺產繼承案件的一審民事訴訟。因此,我們把該案作為典型案例納入書中,供大家參考。同時,從前述案例可知,作為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提供書面代理意見也極為重要,律師在撰寫案件代理意見時,必須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爭議焦點來發表辯論意見,才能增加法官對全案的認識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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