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2月19日,被告熊某、郭某某、毛某某、熊某某在被告田某某處租賃自行車玩耍。期間,熊某騎自行車追逐毛某某和熊某某共騎的雙人自行車。眼看即將被追上,毛某某內心著急,于是下車推車為熊某某加速,雙方追至廣場圖書館附近時,因雙人自行車未能及時剎車,撞傷在此擺攤的原告陳某某。陳某某于當日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鑒定為九級傷殘。陳某某因該事故花費醫療費用等共計人民幣230185元,并訴至沿河自治縣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關于責任劃分問題:
被告熊某、熊某某和毛某某騎車追逐、打鬧、推車、拉扯造成原告陳某某受傷,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因3被告共同行為致使原告的責任無法區分,且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共同對原告承擔70%的連帶責任,賠償原告人民幣161129.5元。被告田某某作為自行車經營者,未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經營許可,未盡到經營審查注意事項和管理義務,將其自行車出租給未成年人,任由車輛在人員密集場所運行引發事故,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酌定按20%承擔損失,賠償原告人民幣46037元。原告陳某某案發時在廣場擺攤經營,廣場并非經營場所,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行為,酌定按10%責任自行承擔損失。
【法官說法】任何導致他人損害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公共道德。本案中,3名未成年人在諸如廣場這類公共場所進行騎車追逐的危險活動造成他人受傷,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監護人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教育,防止其行為造成他人傷害;行業主管部門應完善安防措施,減少潛在風險;自主經營者應誠信經營,遵規守紀。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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